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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6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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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司总经

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现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公司现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现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含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高级管理人员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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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
管理人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经理层分工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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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职责为: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 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对总经
理负责并在职权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三) 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
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负责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 经常深入基层,走向市场,收集资料,掌握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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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 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审核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六) 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七) 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
况;


    (八) 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
动公开并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批准。非经董事会同意,不得安排自己的
近亲属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总经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一) 总经理提议时;


    (二) 董事长提议时;


    (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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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进行讨
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等;


    (三)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
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 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 研究决定公司各部室、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


    (十一) 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二) 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可随时通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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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
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
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总经理在作出决
策前应充分听取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出现重大分歧,总经理有义务将该
事项报告董事长,并视情况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召开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
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第五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内,享有下列职权:


    (一) 审议批准下列非关联交易: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署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经营),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及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交易额达下列标准之
一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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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
对金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下列标准的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3、如总经理作为关联交易的交易方,无论交易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投资、决策权限。


    (四)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决定对外提供担保。


    (五) 业务经营方面的权限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权限与额度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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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
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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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
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日常经营中的问题和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中反映的问题,总经理应随时
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
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事项,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预
算及公司的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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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高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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