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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1-10-26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一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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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
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
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章 申请、审批与后续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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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责任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
息属于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并提供相关暂缓、
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合规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公司证券
部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 1);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见附件 2)。

    公司应确保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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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及国家权力机
关认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
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三条 若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办理。如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出台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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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保密承诺书




    本人作为□暂缓披露信息/□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相关暂缓披露
信息及/或豁免披露信息对外披露前,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
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会因获悉该等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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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名单 □是           □否

 相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
                        □是         □否
           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事务部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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