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9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瑞丰新材”)本次解除 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为34,166,867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22.777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新乡市瑞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50 0,000股,并于2020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 行前总股本11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 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35,565,98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为23.7107%,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114,434,0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76.2893%。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93 4,012股已于2021年5月27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112,500,000股。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 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6位,分别为: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业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松禾”)、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松禾”)、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前海基金”)、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 舟”)、新乡县鸿润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乡鸿润”)、西藏 伊诺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伊诺斯”)、安阳惠通高 创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阳惠通”)、王素花、张 勇、阮荣林、李贞和、尚庆春、马振方、王少辉、张未闻、乔梁。 (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 公告书》中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东苏州松禾、深圳松禾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单 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进行调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 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 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前海基金、前海方舟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单 位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持 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不低于发行价。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 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承诺 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王素花、乔梁、新乡鸿润、西藏伊诺斯、阮荣林、李贞和、安阳惠 通、张未闻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单位\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 材回购本单位\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后若进行股份减持的,本单位\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解除锁定股份数量范围内减持; 减持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办理。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 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之 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马振方、尚庆春、王少辉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已 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瑞丰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5月2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报所持 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瑞丰新材股 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不会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现已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方式。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 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 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 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张勇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亦不由瑞丰新材回购本人现持有的 瑞丰新材股份。 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监事期间,本人将向瑞丰新材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 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新材股 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 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瑞丰新材或者其他投 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1月2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4,166,86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777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6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苏州松禾成长二号创 1 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11,771,011 11,771,011 11,771,011 伙)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 2 3,750,000 3,750,000 3,750,000 (有限合伙) 深圳市松禾国创新能 3 2,250,000 2,250,000 2,250,000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 4 2,250,000 2,250,000 2,250,000 限公司 新乡县鸿润咨询服务 5 1,720,507 1,720,507 1,228,933 注1 中心(有限合伙) 西藏伊诺斯股权投资 6 1,500,000 1,500,000 1,50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 7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750,000 750,000 750,000 (有限合伙) 8 王素花 3,150,262 3,150,262 3,150,262 9 阮荣林 1,103,532 1,103,532 1,103,532 10 李贞和 900,000 900,000 900,000 11 张未闻 600,000 600,000 600,000 12 乔梁 333,708 333,708 333,708 13 张勇 1,910,878 1,910,878 477,719 注2 14 尚庆春 842,699 842,699 210,674 注2 15 马振方 667,135 667,135 166,783 注2 16 王少辉 667,135 667,135 166,783 注2 合 计 34,166,867 34,166,867 30,609,405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1:周利强先生通过新乡县鸿润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0,225 股,段海涛先生通过新乡县鸿润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21,349股, 周利强、段海涛先生曾分别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2021年10月22日,周利强先生因个 人原因辞去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段海涛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 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段海涛先生的辞职申请正式生效。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本人担任瑞丰新材监事期间,本人将向瑞 丰新材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瑞丰 新材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瑞丰新材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因此,周利强先生、段海涛先 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0股。 注2:公司监事张勇先生,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尚庆春先生,董事、 副总经理马振方先生,副总经理王少辉先生,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的25%。因此,张勇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477,719股,尚庆春先生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210,674股,马振方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66,783股, 王少辉先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为166,783股。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 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 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有限售 112,500,000 75.00% 3,557,462 34,166,867 81,890,595 54.59% 条件股份 其中:首发 112,500,000 75.00% - 34,166,867 78,333,133 52.22% 前限售股 董监高锁 - - 3,065,888 - 3,065,888 2.04% 定股 二、无限售 37,500,000 25.00% 30,609,405 - 68,109,405 45.41%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50,000,000 100.00% 34,166,867 34,166,867 15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股 东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 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