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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1-12-3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
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
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
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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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703.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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