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31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12月30
日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
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3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2名激励对象授予70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刘双红 杨东升 成先平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