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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12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
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根据《新乡市瑞丰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预先全面了解了公司董
事会拟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等相关文件。经过仔细核查确认,我们认为:

   一、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
需要,符合公司利益。定价方式公平合理,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独立性没有造成不利影响,也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2022 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和
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审
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在担
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拟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上述相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成先平                  杨东升                    刘双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