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 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新材”、“公司”、“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 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 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6号)同意注册,新乡市 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500,000股,并 于2020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12,5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限 售 安 排 股 票 数 量 为 35,565,988 股 , 占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的 比 例 为 23.7107%,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114,434,01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为76.2893%。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1,934,012股已于2021年5月27日上市流通。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50,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 的股份数量为78,333,133股。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未发生因股份增 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石化资本”)。 (二)主要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 市公告书》中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自瑞丰新材于2019年9月27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瑞 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持有的瑞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瑞丰新材回购 该部分股份。 如本单位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所 持有瑞丰新材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 整)不低于瑞丰新材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本单位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 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 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瑞丰 新材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瑞丰新材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 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瑞丰新材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瑞丰 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 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9月27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2,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5.000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名。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总数 数量 流通数量 1 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 22,500,000 22,500,000 22,500,000 合 计 22,500,000 22,500,000 22,500,000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按照《上市公司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 行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比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占比 一、有限 售条件股 81,399,017 54.26% - 22,500,000 58,899,017 39.26% 份 其中:首 发前限售 78,333,133 52.22% - 22,500,000 55,833,133 37.22% 股 高管锁定 3,065,884 2.04% - - 3,065,884 2.04% 股 二、无限 68,600,983 45.74% 22,500,000 - 91,100,983 60.74% 售流通股 三、总股 150,000,000 100.00% - - 150,000,000 100.00% 本 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 办理结果为准。 2、上述表格合计比例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内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 禁的股东履行了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刚安 张 帅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