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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新材: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9-26  

                        证券代码:300910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2022-048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河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少辉先
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王少辉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
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王少辉:

    经查,你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原持
有公司股份667,1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2022年9月2日,在未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的情况下,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7,100股,成交金额
为15,496,382元,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
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
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王少辉先生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
重新巩固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吸取经验教训,审慎操作。

    2、公司将以此为戒,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