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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9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
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
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保本型理财及国债逆回购品种等,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内有效。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非高风险的产品,包括但
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私募
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等,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可以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有效。


独立董事:




              刘双红                  杨东升                  成先平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