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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1-14  

                         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1-002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01 月 14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1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 158 号凯龙高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臧志成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6,14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0.14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55,8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4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33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9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8%。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6,142,8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48%;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361%;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86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启用作为正式公司章程及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56,142,8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9.9948%;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1361%;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0.86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李大鹏律师和孟文翔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
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