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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1-08-20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证券投资行为的内部控制,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障证券投
资安全,提高证券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
证券的行为。投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股配售与申购;
    (二) 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三) 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四) 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债
            券、股指期货等);
    (五)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
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原则上由母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证券
投资的,需事先经母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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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且未达到本条(二)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标准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董事长审批;
    (二)证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以上证券投资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经有权机构审批的证券投资额度,自审批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该额度
内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可循环使用。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证券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向全
体董事、股东提供拟投资标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就
本次证券投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以便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主
要工作如下: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
证券投资的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标的进行调查并收集
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
会立项备案。
    (二)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并定期根据投资的进展、本金和收益情况作出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部门办理证券账户开户、银行开户等工作,
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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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事宜的披露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
                 来源等;
    (二) 交易生效所必须的审批程序;
    (三) 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六) 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公司在确定证券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
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证券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
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
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为保障证券投资资金的专用性和安全性,公司只能在公司名义(含
控股子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选择信誉好、规

模大、有能力保障安全的金融机构开设资金账户和结算账户。公司证券投资的资
金密码由财务部管理,交易密码由证券投资部管理。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情况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由各个岗位分离操作,证券投资的风险评估、
业务审批、产品申购、资金的划入及划出等实施岗位分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
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跟踪与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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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随时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
任外部中介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
披露工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
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
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责任人怠于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
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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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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