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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国瓴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2021-09-23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闵 行区秀 文路 898 号西子国际 中心 2 号楼 3 楼
    电话:021-33883626     传真:021-3412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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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

                                  法律意见

致: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龙高科”或“公司”)委托,指派薛天鸿律师、朱琴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和资料,本所律
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所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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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
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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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 所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 1.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021 年 9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9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公告了《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1-054),就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召集人、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
议事项、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
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 所 律 师 采 取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核 查 方 法 : 1. 登 录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2.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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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无
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庙塘桥藕杨路 158 号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由公
司董事长臧志成先生主持会议。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及出席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2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4,618,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2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共计 16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14,895,0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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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74%。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9 月 13 日)《前 N 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对出席会议
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及其他组织股东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进
行了查验,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为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9,723,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7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14,688,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400%。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法:1.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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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投票;3.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填写的
表决票;4.监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计票;5.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
决情况汇总表及网络投票结果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所
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所有议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表决,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所有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所有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审议时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
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24,602,7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
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672,7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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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股数 24,602,7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79%;反
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672,7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均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数 24,602,7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
对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672,72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8%;反对 15,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1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回避表决情况: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均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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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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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薛天鸿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朱 琴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薛天鸿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