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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未盖章版)2022-01-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1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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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016号


致: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凯龙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相关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


                                     1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凯

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

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

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认购无锡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股份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

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3 日下

午 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四)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

庙塘桥藕杨路 158 号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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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2年1月5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公司

股份数为63,640,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6.8379%。其中: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1,235,000股,占股权

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4.6897%;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405,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4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2,405,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148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

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

潜在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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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

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将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并已对中小投资者的

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

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唐    诗




                                                  应   知




                                             202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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