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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9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关于<2021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
资金情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
的相关要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同意《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
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保
证,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
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同意《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同意《关于增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臧梦蝶女士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其提名程序
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
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臧梦蝶女士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五、同意《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所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
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的,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同意《关于<2022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此议案是基于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并结合高管实际履职情况确
定的;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七、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变更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实际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实施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
影响。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袁银男    孙新卫    胡改蓉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