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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10  

                         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2-029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0]2692 号文《关于同意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17.62 元,募集资金总额 49,336.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664.4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天
健验〔2020〕6-86 号《验资报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再次将
5,000 万元原用于“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扩能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用于全
资子公司凯龙蓝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烽科技”)“年产 200 万升
柴油机排气细微颗粒物 PM/PN 净化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
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止 2022 年 5 月 31 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元)
                                                       年产200万升柴油机排气细微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蓝烽科技                    24410188000213058   0.00   颗粒物PM/PN净化关键材料
           公司无锡分行
                                                       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凯龙蓝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 1、甲方 2(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4410188000213058,截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年产 200 万升柴油机排气细微颗粒物 PM/PN 净化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
 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 2 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须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书面通知丙方。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 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 1、甲方 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 1、甲方 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佑长、李邦新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
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