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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2-14  

                        证券代码:300912          证券简称:凯龙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6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4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15.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5.00 元/股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2 月 14 日为
首次授予日,以 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00 元/股。
    4、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1 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和监
事。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时公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臧志成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62.00      18.41%         0.55%
 2       叶峻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62.00      18.41%         0.55%
 3      刘德文      澳大利亚     副总经理         10.00      2.97%          0.09%


 4      李怀朝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2.97%          0.09%


 5       邵军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2.97%          0.09%
                               董事会秘书、财
 6       曾睿        中国                         10.00      2.97%          0.09%
                                   务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员工(95 人)           152.70     45.35%         1.36%

                    预留部分                      20.00      5.94%          0.18%
                      合计                        336.70    100.00%         3.0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
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批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及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各期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
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
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权益不
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
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统一办
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且满足 6 个月额外限售期要求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事宜。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
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
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考核
   解除限售期                          (A)                        (B)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15%           12%            3%               2.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30%           24%            6%               4.8%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45%           36%            9%               7.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A≥Am                      X1=1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An≤A<Am                   X1=A/Am
               (A)                     A<An                      X1=0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B≥Bm                      X2=1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Bn≤B<Bm                   X2=B/Bm
               (B)                     B<Bn                      X2=0
   各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 X1 或 X2 的孰高值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注:上述“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毛利率”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
准(下同)。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
季报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考核
   解除限售期                          (A)                        (B)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目标值(Bm)        触发值(B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30%           24%            6%               4.8%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5      45%           36%            9%               7.2%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A≥Am                    X1=1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An≤A<Am                X1=A/Am
           (A)                       A<An                   X1=0
 考核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           B≥Bm                    X2=1
    相比于 2022 年增长率             Bn≤B<Bm                X2=B/Bm
           (B)                       B<Bn                   X2=0
  各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取 X1 或 X2 的孰高值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
    7、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
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绩效系数             100%         90%         7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
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1 月 5 日至 2023 年 1 月 1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6)。

     3、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3-011)。

     4、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与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1 人调整为 99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16.70 万
股调整为 315.2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
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
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2 月 14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315.2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99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5.00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   占本激励计划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告时公司股本总
                                               (万股)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臧志成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62.00      19.67%         0.55%
 2       叶峻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62.00      19.67%         0.55%
 3      刘德文   澳大利亚     副总经理         10.00      3.17%          0.09%


 4      李怀朝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3.17%          0.09%


 5       邵军      中国       副总经理         10.00      3.17%          0.09%
                            董事会秘书、财
 6       曾睿      中国                        10.00      3.17%          0.09%
                                务总监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员工(93 人)        151.20     47.97%         1.35%
           首次授予合计(99 人)               315.20    100.00%         2.8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
数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
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并考虑了解除限售后额外限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
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激
励对象在未来解除限售后取得理性预期收益所需要支付的锁定成本后作为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5.58 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15.58 元/股)
       2、有效期:限制性股票每期解除限售之日起另行锁定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证监会同行业股价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取有效期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47%(取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
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
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15.20             2,091.35        1,214.44     617.69      234.75     24.47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解除限
售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
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本次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三)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
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并
同意以 5.00 元/股的价格向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5.2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十、独立董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以授
予价格 5.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三)鉴于 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1 人调整为 99 人,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315.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己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调整的内容、本次股权激励授予日的确定、本次授予的授
予对象和授予数量、本次授予的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的相
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包括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十四、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四)《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凯龙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


    特此公告。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