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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3-04-26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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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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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完善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
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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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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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十)公司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
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
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九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以及事业
部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
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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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
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
名义发布;
    4、其他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三)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进行公开披露。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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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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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应当在获知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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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投
资部。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投资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
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证券投资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进行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
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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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
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
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
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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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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