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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龙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参加了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关于<2022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况、
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2022 年度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健全、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发挥了
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控制提供保
证,公司内部控制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
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同意《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所聘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约定的审计费用是以市场价格为
依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协商确定的,相关决策及审议程序合法。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臧志成、叶
峻、潘海峰、李怀朝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上述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其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袁银男、朱
林、徐雁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核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等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其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
行表决。

七、同意《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兼顾了公平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
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
积极性,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同意《关于<2023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2023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基于公司经营规模等实际
情况并结合高管实际履职情况确定的。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九、同意《关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完成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决定,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未满足归属条件的议
案》

    经核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因未满足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孙新卫、胡改蓉、袁银男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