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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融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12-22  

                        证券代码:300915            证券简称:海融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5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
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6 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00 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4,5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公司股本由人民币 4,500 万股变
更为人民币 6,000 万股。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的《上海海融食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验资报告》(众会字[2020]第 09037
号)。       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
公司类型拟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
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将《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
应修订,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
关事宜,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公司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经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   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        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
  2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上海海
     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Hi-Road               英 文 名 称 : Shanghai Hi-Road
     Food Technology Co. Ltd                  Food Technology Co., Ltd.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
     【     】万元。                          万元。
  4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
     【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
     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 剩余股 票而持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6 个月时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 司 董事 会不 按照 前款 规 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 直接向 人民法          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
     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
          公 司 董事 会不 按照 第一 款 的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第 一 款 的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承担连带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 第一款 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6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30%;
    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经审 计总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产的 3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 期经审 计净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产的 50% 且绝对 金额 超过五 千万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担保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深圳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
    其他担保情形。                         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        (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
    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 的三分 之二以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上通过。
    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 持表决 权的三        制 人 及 其 关联 人 提 供的 担 保 议 案
    分之二以上通过。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 提供的 担保议        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 股东大 会的其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 的半数 以上通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过。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由 股 东大 会审 议的 对外 担 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股东大会 审议的 对外担 保事
          上 述 担保 金额 的计 算标 准 按 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股票 上市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担保金 额的计 算标准 按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7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
     地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 参加股 东大会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
     参加股东大 会的公 司股东 按照深 大会的公司股东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
     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 规定确 定股东 所有关规定确定股东身份。通过其他
     身份。通过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其具体方式和
     的,其具体方式和要求按照法律、 要求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 定执
     及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 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 会的, 视为出 的,视为出席。
     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
                                            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
                                            现场会议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 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8    第 五 十 九 条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因。                                   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9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 案进行 逐项表 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
     按 提 案 提 出 的 时 间 顺 序 进 行 表 代理人在 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 事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
     股 东 大 会 中 止 或 不 能 做 出 决 议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置或不予表决。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10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见书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 符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公告中应列
     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 司有表 决权股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
     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 过的各 项决议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的详细内容。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11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
     公司、企业 的破产 负有个 人责任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之日起未逾 3 年;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起未逾 3 年;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务到期未清偿;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七)最近三年内收到中国证监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会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 定选举 、委派 董事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忠实义务: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的财产;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        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 者其他 个人名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
     义开立账户存储;                       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
          ( 四 )不 得违 反本 章程 的 规   立账户存储;
     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 他人或 者以公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 产为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他人提供担保;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同或者进行交易;
     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 本公司 同类的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业务;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佣金归为己有;                         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
          ( 八 )不 得擅 自披 露公 司 秘   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
     密;                                   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 在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害公司利益;                           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八)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 的其他 忠实义        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
     务。                                   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
                                            制权等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 益
                                            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十二)不 得擅自 披露公 司秘
                                       密;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
                                       得为本人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 自
                                       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
                                       诺;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述要求
                                       履行职责。
13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有下列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
     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获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   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
     管理状况;                        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 息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披露义务;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理状况,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会 报 告 公 司经 营 活 动中 存 在的 问
          (六)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   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价的情况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    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议通过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责;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 的其他 勤勉义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务。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
                                       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
                                        报告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七)在将来发生需要稳定股价
                                        的情况时,积极履职并严格依照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审议通过
                                        的方案,履行相关义务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4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适用于监事。                       于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 亲
                                        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5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 核并提 出书面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
     审核意见;                         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     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公司的定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五) 提议 召开 临时股 东大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免的建议;
     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 东大会 职责时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理人员提起诉讼;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
         (八) 发现 公司 经营情 况异   持股东大会;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承担;                                员提起诉讼;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议;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东大会决议明确。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股东
                                              大会决议明确。
 16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日为送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个工作日为送达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        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公
        自公司发出传真日期为送达日            司发出传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登日为送达日期。
 17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      报》、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讯网为刊登 公司公 告和其 他需要       的证券 市场信息披露媒体 为刊登公
        披露信息的媒体。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18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市场
        工商行政管 理局最 近一次 核准登       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中文版章程为准。
 19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议事 规
            本 章 程自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则的条款 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 之
        并上市后适用。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 章程自股 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生效并实施。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
相关事宜。除上述修订和新增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相应
章节条款依次顺延,最终变更内容和相关条款的修订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
终核准版本为准。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验资报告》(众会字[2020]第 09037 号)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