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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融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06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
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融食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
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
所提供的该等文件和有关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且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以及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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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年1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6日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互联
网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斗路 666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
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共计 45,08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46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5,00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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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6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86,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4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计 6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 1,15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300%。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有关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
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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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如下全部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9%;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5%;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3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7%;反对 5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7%;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991%;反对 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87%;反对 59,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7%;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991%;反对 5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2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4
                                                                  法律意见书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4、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6%;反对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9%;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560%;反对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27%;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5、关于修订《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9%;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5%;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3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6、关于修订《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9%;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5%;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3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7、关于修订《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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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76%;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5%;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4560%;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32%;弃权 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09%。
    8、关于修订《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9%;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5%;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3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9、关于修订《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09%;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5%;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5%;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432%;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10、关于修订《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54%;反对 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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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51%;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9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696%;反对 6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91%;弃权 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3%。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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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金成                                             孙尧尧




                                                     ________________
                                                           孙楠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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