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融科技:海融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6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
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
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所提供的文件和有关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
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文件等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该等文件、有关资料、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
有效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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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
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议)案编码、会议登记事项、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
2022年5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证上[2022]439号)。根据该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线上
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召开线上股东大会。律师因疫情影响确
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
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允许公司因疫情影响变更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包括延期、
取消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变更地点等。”
2022年5月5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
情防控期间参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
告》”)。根据《提示性公告》,由于上海目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政
府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所在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为保护股
东、股东代表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作
出提示如下:一、建议优先选择网络投票方式参会;二、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
为视频通讯会议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视频通讯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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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原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点30分,在上海市奉贤
区金汇镇金斗路66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
法在原定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视频通讯方式
召开,公司向登记参会的股东提供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以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
提供、出示的资料与现场会议要求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海晓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点15分至9点25分、上午9
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至15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16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
《提示性公告》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共计65,360,862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232%。
(1)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
明等资料的审查,以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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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5,314,700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71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
表决的股东共计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6,162股,占截至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股东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共计 6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0,862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视
频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视频通讯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
视频通讯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视频通讯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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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1.《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22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的议
案》。
5.《关于<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
议案》。
6.《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7.《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9.《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1.《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13.《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5.《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16.《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其中第 1 项议案中公司独立董事董惠良先生、张帅先生、孔爱国先生、单
志明先生已向公司董事会分别提交《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已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第 4 项和第 5 项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公司
独立董事已对第 4 项议案和第 11 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第 3 项议案、
第 4 项议案、第 5 项议案、第 6 项议案、第 9 项议案、第 10 项议案、第 11 项议
案、第 12 项议案、第 13 项议案、第 15 项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第 9 项、
第 14 项和第 15 项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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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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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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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金成 融天明
________________
孙楠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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