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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融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2-12  

                        证券代码:300915              证券简称:海融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8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70.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04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70.38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774.62 万元。众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会字[2020]第 09037 号《上海海融食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分别同东
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奉贤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奉贤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
理。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奉贤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分别用于“果酱扩产和升级建设项目”、
“冷冻烘焙工厂建设项目”和“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73)。近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奉贤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用途和存放情况如
下:


序                                                                          募集资金用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余额(元)
号                                                                             途


                  上海浦东发
     上海海融食                                                             奶油扩产和
                  展银行股份
1    品科技股份                   98740078801400002284     215,673,165.48   升级建设项
                  有限公司奉
     有限公司                                                                   目
                    贤支行

     上海海融食   北京银行股份
                                                                            冷藏库建设
2    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45974931101051838   177,005,616.78
                                                                              项目
     有限公司      奉贤支行

     上海海融食   浙商银行股份                                              果酱扩产和

3    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2900000010120100852156        0.00         升级建设项

     有限公司        分行                                                       目

     上海海融食   江苏银行股份
                                                                            冷冻烘焙工
4    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18300188000118212          0.00
                                                                            厂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奉贤支行

     上海海融食   中国银行股份
                                                                            科技研发中
5    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440383843451             0.00
                                                                            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市奉贤支行

6    上海海融食   中国工商银      1001780429300652660      409,228,767.34   超募资金的
   品科技股份    行股份有限                                              存储与使用

    有限公司     公司上海市

                  奉贤支行

    合计              -                   -              801,907,549.6        -

    备注: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

下属分支机构,本次对外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名

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力、李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孰低优先)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 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
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
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
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
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或持续督导结束之日起失效(孰晚原则)。
    十一、本协议一式 9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