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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特智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11-18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张华辉和贾晓斌作为具体负责推
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
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其他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深圳朗特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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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8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8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9
       四、对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 .......................................... 10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
       条件的说明.......................................................................................................... 15
       六、其他专项事项核查意见.............................................................................. 16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19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25
附件: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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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张华辉和贾晓斌。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一)张华辉
    保荐代表人张华辉,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三部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
行业务 12 年。主要负责或参与过日海通讯(002313)、宇顺电子(002289)、瑞
凌股份(300154)、方直科技(300235)、科力尔(002892)等 IPO 项目,闽发
铝业(002578)非公开发行项目。
       (二)贾晓斌
    保荐代表人贾晓斌,现任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三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
行业务 11 年。曾负责或参与群兴玩具(002575)、爱康科技(002610)、美盛文
化(002699)、冰川网络(300532)、今天国际(300533)、科力尔(002892)IPO
项目,美盛文化(002699)、新和成(002001)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300173)、
爱康科技(002610)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本发行保荐书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附件一)。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姚琳,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姚琳女士,准保荐代表人,管理学硕士。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曾参与迈科智能、中山华利等 IPO 项目,美盛文化等并购重组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邓红卫、邱恺隽、冯继恩。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正风工业园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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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3 栋一层至四层
    (三)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29 日
    (四)注册资本:3,193 万元
    (五)法定代表人:欧阳正良
    (六)联系方式:0755-23501350
    (七)业务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与销售;家用电器控制
板、通讯电源、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智能控制器、通讯电源、
动力电池产品、汽车电子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智能
家居、健康及美容护理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充
电桩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及进出口。
    (八)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
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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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公司的内核机构
    公司风险管理二部下设内核事务处为公司常设的内核机构,公司同时设立投
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非常设的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
决策职责,对投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二)内核事项
    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业务材料和文件必须按照公
司内核相关制度履行内核程序。
    内核事项分为会议事项和非会议事项。以下内核事项为会议事项:
    1、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
    2、是否同意出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3、是否同意承销债券发行;
    4、是否同意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重大资产并购重组以及需中国证
监会审核批准已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
    5、是否同意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6、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事
项。
    除上条会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投行类
业务材料和文件的审批事项均为非会议事项,由内核事务处负责审议决策。
    会议事项由项目内核委员会委员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投票表决方式
决定公司是否同意对外报送材料;非会议事项由内核事务处协调工作人员进行审
核。
       (三)内核程序
    会议程序由项目组先提请内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且经项目所属业务部门
负责人和质控部门审核同意后,内核事务处予以安排内核会议:
    1、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公司有关规定,完成必备的尽职调查
程序和相关工作,且已经基本完成项目申报文件的制作;
    2、已经业务部门预先审核,并出具业务部门明确的审核意见;
    3、已经履行现场检查程序(如必要),并按照质控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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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4、项目现场尽职调查阶段的工作底稿已提交质控部门验收,质控部门已验
收通过并出具包括明确验收意见的质量控制报告;
    5、已经完成问核程序要求的核查工作,并对问核形成书面或电子文件记录;
    6、原则上应已全部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复或证明;
    7、项目负责人已对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进行列示,并确认发行人存
在的重大问题均已得到解决或合理解释,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内核事务处受理项目组的内核申请后,协调工作人员负责对内核申请材料进
行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初步审核,并结合现场检查(如有)、底稿验收情况、业
务部门审核意见、质量控制报告、电话沟通、公开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调研报告等,
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
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审议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应提出书面反馈意
见。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名。内核会议表决采取不公开、记
名、独立投票的方式,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一人一票。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
对票,不得弃权。内核会议应当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获得内核会议通过的项目
应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意。项目组在申报前应当根据内核
意见补充尽职调查程序,或进一步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和工作底稿,质控部门应对
项目组补充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补充验收。
    对于非会议程序,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要求补充执行尽职调查程序或者补充
说明,并形成书面或电子回复文件。内核机构对内核意见的答复、落实情况进行
审核,确保内核意见在项目材料和文件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前得到落实。
    项目组于 2019 年 11 月 17 日向风险管理二部提交了朗特智能 IPO 项目内核
申请,经内核事务处初步审核后,提交公司内核会议审议。兴业证券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核委员会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对朗特智能 IPO 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本
次内核会议评审结果为:朗特智能 IPO 项目内核获通过。兴业证券同意推荐深
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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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一、兴业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项目,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兴业证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兴业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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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对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一)2017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该次会
议应到董事 5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5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2017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3,193.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
的议案》等议案。
    (三)2019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该次
会议应到董事 5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5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四)2019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3,193.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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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
议应到董事 5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5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
程序。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
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
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
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出具的致同
审字(2020)第 441ZA11484 号《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1-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至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49,120.46 万元、51,857.01 万元、56,918.82
万元和 26,085.5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195.01 万元、4,5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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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5,189.17 万元和 3,149.21 万元,发行人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致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无保
留审计意见,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核查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

    四、对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说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其前身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
司)于 2003 年 8 月 29 日成立,并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以净资产折股形式将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
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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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规范运行,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资料,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和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致同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致同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致同审字(2020)第 441ZA11484 号)。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访谈,并与致同所进行了沟通,取得了致同所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深圳
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 441ZA09193
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综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符合《创
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经查阅发行人的生产流程,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致同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声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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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历年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劳动合同》,薪酬发放记录等
文件,以及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查看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核查,对报告期关联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进
行比对分析,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系统,具有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设施,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场所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
的生产、采购、研发和销售体系。
    (3)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拥有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系统,业务体系完整。发行人
独立决定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在业务上完全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4)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
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
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5)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6)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
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
的情形。
    (7)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8)发行人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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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
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
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针对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诉讼纠纷,在
百度搜索引擎查询,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
息 公 开 网 站 ( zxgk.court.gov.cn )、 信 用 中 国 -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查 询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对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情况,以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股份权属情况确认如下:
    (1)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部分智能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售业务,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管理团
队稳定;
    (3)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均为欧阳正良,实际控制人
没有变更,控制权稳定,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4)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
属清晰。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不动产、专利技术、商标、非专利技术的权属文件,
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
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30.94%,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经查阅发行人银行征信报告,对发行人高管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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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查 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站 ( wenshu.court.gov.cn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站
(zxgk.court.gov.cn),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所处智能控制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市场前景广阔,
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
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
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及生
产流程。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其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
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及生产流程进行了考察,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质监、
安监、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
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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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并取得了声明文件,取得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查询,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具体核查过程及核
查结论详见本发行保荐书“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三、对本
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和“四、对本次发行符合《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说明”。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为 3,193 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
额预计为 4,258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为 3,193.00 万股,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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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065 万股(含 1,065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规定。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资料,查阅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 441ZA11484 号),发行人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
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331.48 万元和 4,813.88 万元,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
条件中的“2.1.2(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的财务指标。综上,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无。

    六、其他专项事项核查意见

    (一)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列席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
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
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情况进行
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
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欺
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利润分配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
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
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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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股东中无私募投资基金,无
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三)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
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针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分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发行人制定了具
体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四)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范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
    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本保荐机构聘请了厦门天健咨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咨询”)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咨询机构,对发
行人 IPO 保荐项目财务核查提供复核服务。
    天健咨询成立于 2002 年 2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955925;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
创新大厦 A 区 14 楼 A 单元 03 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徐
珊;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55 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税
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等须许可的金融、咨询项目);计算机
软件开发。
    本保荐机构与天健咨询的复核服务费用定价方式为基于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聘请费用为 20 万元,支付方式为公司账户间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
在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等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
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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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兴业证券、致同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鹏
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还聘请了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及宋卫德律师、Schulze Küster Müller Mueller Jangl 律师事务
所及 Christopher Mueller 律师分别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百仕威实业(香港)有限
公司和朗特德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了上海唐能翻译咨询有
限公司提供外文文件的翻译服务;聘请了深圳壹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发行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聘请了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资产评估服务;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财务报表审计、验
资服务。
    除此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第三方的行为。
    3、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聘请上述第三方是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提供在本次发行上
市项目过程中所需的服务,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利益输送、商业贿赂
等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六)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通过列席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
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安排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股东等已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 43 条要求对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进行了安排,并在招股说明中进行了披露。
    (七)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相关资料,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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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间,
发行人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
采购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
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未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合同
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经营风险
    1、新冠病毒疫情引发的风险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各国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关于停工、限制物流、
人员流动等疫情防控政策,发行人曾受到延期开工以及物流不通畅的影响。2020
年上半年,新冠病毒疫情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冲击,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
仅略有增长。如全球新冠病毒疫情长时间未得到根本缓解,下游客户的开工生产
受到限制,经济及居民消费陷入萧条,则发行人产品的终端需求将出现下降,导
致新获取的订单减少或在手订单延迟交付,2020 年度业绩存在下滑的风险。
    2、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2018 年 6 月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其公布的征税
清单中包括部分智能控制器产品。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对美国出口销售金额分别为
2,001.17 万元、2,425.97 万元、2,858.33 万元及 876.23 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
例分别为 4.07%、4.68%、5.02%及 3.36%,占比较小。
    此外,部分境内客户自公司采购 PCBA 用于其成品生产并出口至美国,若
受美国关税提高影响,其对美国出口下降,将间接影响其对公司 PCBA 的采购
规模。经测算,发行人报告期内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并间接销往美国的金额分别
约为 4,806.41 万元、10,064.31 万元、11,064.87 万元及 5,298.03 万元,占公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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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收入比例分别约为 9.78%、19.41%、19.44%及 20.31%。
    未来美国是否会维持或提高现有关税税率或出台新的加征关税措施尚不明
确,若贸易摩擦持续深化、加征关税方案长期持续,公司主要客户可能受其影响
降低采购金额或转移成本压力,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外销为主,外销占比分别为 70.29%、59.72%、55.13%和
47.00%,产品主要销往亚洲、非洲、北美等市场。近年来,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发达国家利用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环境标准、关税等壁垒,压制包括
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相关产业,同时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使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
头。未来,如主要进口国或地区出现经济形势恶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
况,将影响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需求,进而影响发行人的产品出口,发行人将
面临销售收入及盈利下降的风险。
    4、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第一大客户系 GLP,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 21,043.19
万元、16,477.08 万元、14,574.26 万元和 5,227.10 万元,销售占比分别为 42.84%、
31.77%、25.61%和 20.04%,销售额及占比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与大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对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目前发行
人与 GLP 仍保持持续且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但若 GLP 由于自身原因、突发因
素或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而发行人又不能及
时拓展其他新客户,则将导致发行人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5、销售客户集中风险
    报 告 期 内发 行 人 对前 五 大 客户 销 售 收入 总 额 分别 为 31,455.70 万 元 、
30,305.89 万元、32,578.07 万元和 14,807.1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04%、58.44%、57.24%和 56.76%,存在销售客户集中风险。如主要客户需求
下降,或者转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相关产品,将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材料价格对智能控制器行业的成本有重大影响,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总成
本比例约为 80%。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 IC、PCB、半导体分立器件、
阻容器件等电子元器件,2017 年下半年至 2018 年阻容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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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出现供应短缺、交期延长的情况,价格也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公司采用
以销定产、以产定采购,从报价到原材料采购存在时间周期,若上述原材料价格
出现持续大幅波动,同时公司未能按照计划及时采购到全部生产所需原材料,公
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从而对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7、厂房物业租赁风险
    发行人目前主要生产经营及办公用房系租赁他人房产。其中发行人租赁的正
风工业园第三栋厂房和第三栋宿舍 2-6 层及第 26 号商铺与宿舍 26-1(租赁房产
面积为 9,937 平方米),未经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是业主在原集体所有
未利用土地上兴建的工业项目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属于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公司使用前述租赁厂房产生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合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4.11%、61.59%、40.56%和 45.61%,产
生的毛利占公司合并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58.58%、54.05%、34.96%和 34.58%,产
生的净利润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58.41%、59.30%、28.55%和 30.38%。
发行人与出租方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
为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该建筑物存在被拆迁的风险。如因政府土地政策等原因
导致租赁的部分厂房无法继续使用,将会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8、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8.37%、19.88%、20.96%和
20.58%,较为平稳,未出现毛利率大幅下滑的情形。若未来出现行业内竞争加剧、
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人员薪酬持续上涨、产品售价的调价机制失效等情形,则
可能会导致发行人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7,373.26 万元、11,978.08 万元、
18,716.23 万元和 17,081.68 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25.54%、34.15%、45.28%
和 36.25%,2017 年至 2019 年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 6 月末有所下降。报告
期各期末,账龄在 1 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均超过 99%,公司应收账款整体回收情况
良好,但仍存在个别客户未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形。若客户经营情况恶化及公司采
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将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入,甚至存在无法全额收回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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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进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 7,037.75 万元、9,092.34 万元、
9,015.86 万元和 9,987.51 万元。虽然发行人执行以销定产政策,但由于电子行业
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发行人采购的部分专用原材料存在因产品更新换代或客户取
消备料协议而减值风险,从而对发行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0.29%、59.72%、55.13%和 47.00%,产品主要出口至亚洲、非洲、北美等地,
主要以美元计价。因此,报告期内受美元等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波动影响,发行
人产生的汇兑损益(正数为损失,负数为收益)分别为 562.98 万元、-73.50 万元、
-83.50 万元和-140.23 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重分别为 13.42%、-1.60%、-1.61%
和-4.45%。随着汇率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日趋市场化,如果未来人民
币汇率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4、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发行人近几年员工人数及薪酬增长较快,报告期内发行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
职工支付的金额分别为 6,326.59 万元、8,384.01 万元、9,446.01 万元和 4,115.68
万元。近年来国内薪酬水平呈较快增长趋势,发行人人工成本可能继续增加。若
发行人利润增长不足以抵消人工成本的上升,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形成不利影
响。
    5、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2019 年,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 21.39%。预计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
有较大幅度增长。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入周期,募集资金
产生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不确定性,导致净利润增长速度低于净资产增
长速度。因此,发行人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1、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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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产品出口而享有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分别为 2,665.71 万元、
3,491.50 万元、2,444.91 万元和 754.88 万元。目前发行人主要产品享受 13%的出
口退税优惠政策,若未来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给发行人的盈利能
力带来不利影响。
    2、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发行人于 2011 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4 年、2017 年均通过复审,有
效期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按
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发行人高新技术证书到期未通过复审或者未来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再享受上述优惠税率,将对发行人的
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欧阳正良合计控制发行人 88.41%的股份,处于
绝对控股地位。
    欧阳正良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虽然发行人建立了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各项制度,从制度安排上避免实际控制人
不当控制行为的发生,对公众关注的事项各股东也做出相应承诺,但实际控制人
未来仍可能通过发行人董事会或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对发行人的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决策产生影响,所以发行人存在决策权过于集中的风
险。
    2、管理水平、人才储备跟不上业务扩张速度的风险
    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销售收入和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伴随着业务的快速增
长,发行人的人员不断增长、经营区域不断扩大,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发行人面
临着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挑战。如果发行人管理
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发行人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
随着发行人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发行人盈利水平与经营规
模同步增长,使发行人面临一定的风险。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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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技术人员是发行人研发创新、持续发展的基石和保障,其稳定性对发行
人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随着行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内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争夺日趋激烈。虽然
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采取了一系列吸引和稳定核心
技术人员的政策与措施,但并不能完全保证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如果出现核心
技术人员大量流失的情况,将较大程度降低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并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行业和技术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的竞争对手除香港金宝通、和而泰、拓邦股份、朗科智能、英唐智控
等知名企业外,还有众多中小型企业。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土地、劳动力成本的
不断提高,导致国内企业成本竞争优势有所下降。未来发行人如果不能在研发、
成本控制、服务等方面持续提升,将难以保证当前增长速度或当前占有的市场份
额,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主要客户亦会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评审,如果发行人未能保持相关优势或
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严重过失,客户可能会基于自身产品成本、质量和供应链稳定
的考虑,选择向其他公司进行采购,则发行人会面临被其他厂商替代的风险。
    2、新产品开发风险
    智能控制器具有技术发展快、更新周期短的特点。发行人若对新技术方向选
择出现偏差、对客户需求把握不准确、对新产品方案选择不当,发行人将无法保
持市场竞争力。同时,如果发行人新产品开发节奏无法在行业中处于领先位置,
新项目产业化进程缓慢,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失去竞争优势。
    (六)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是项目成
功与否的关键,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进展和项目的质量。若投资项目不能按期完
成,将对发行人的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项目经济效益的分
析均为预测性信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时间,如果未来国际贸易摩擦、
地缘政治斗争和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将导致募投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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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效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2、募投项目实施后折旧及摊销费用大幅增加的风险
    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研发投入,年新增折旧
及摊销费用 1,205.56 万元,整体金额较大。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预期实现
效益,发行人预计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可以消化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折旧及摊销
费用支出,但如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导致募投项目无法实现
预期收益,则募投项目折旧及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可能导致发行人利润出现一定
程度的下滑。
    (七)发行失败的风险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顺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证监会
注册批复文件,将启动后续发行工作。发行人将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
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但是股票公开发行是充分市场化的经济行为,存在
认购不足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八、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主要从事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近年来
电子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智能家居、新型消费电子、汽车电子等相关领域对智能
控制的需求不断增长,智能控制行业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
    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将提升发行人在行业
内的市场份额,增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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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姚   琳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贾晓斌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徐孟静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夏锦良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胡平生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刘志辉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年    月    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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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我公司作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授权张华辉、贾晓斌担任本项目的保荐
代表人,具体负责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指定姚琳担任项目协办人。

    张华辉、贾晓斌最近 3 年内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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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贾晓斌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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