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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特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0-11-18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 师 工 作 报 告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信达首创工字[2020]第 010 号


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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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5
   二、信达律师的工作过程.................................................................................... 6
   三、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8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 1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9
   八、发行人的业务.............................................................................................. 4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7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6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7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8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8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85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86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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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
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朗特有限               指   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良特投资               指   深圳市良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深圳市鹏城高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
鹏城高飞               指
                            人股东
                            珠海鹏城展翅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鹏城展翅               指
                            股东
                            All Linking Investment Limited(全通投资有限公司),曾
全通投资               指
                            系发行人股东,注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江西朗特               指   江西朗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莞朗勤               指   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百仕威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注
香港百仕威             指
                            册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Longtech Deutschland GmbH,曾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注
德国朗特               指
                            册地为德国
东精达制品             指   深圳市东精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精达五金             指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东精达五金厂

晶旺辉                 指   深圳市晶旺辉科技有限公司

雪华铃                 指   雪华铃家用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新乐华                 指   新乐华家用电器(深圳)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所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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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朗特
 《章程(草案)》          指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最新修订经发行
                                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招股说明书》            指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文,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
                                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 香 港百 仕威 法 律意        邓王周廖成利律师行宋卫德律师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
                           指
 见书》                         《百仕威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 441ZA9985
 《审计报告》              指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致同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0)第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441ZA6972 号)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
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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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信达简介

    信达于 1993 年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现持有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律
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455766969W),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约 150 名,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表本《律师工作报告》项下之法律意见。信达业务范围主要为证券金融
法律业务、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法律业务等。信达已为逾百家国内外公司首次
发行与上市、配股与增发、资产置换、控股权转让等提供过法律服务,目前担任
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肖剑律师、张婷婷律师、周晓静律师均持有有效的执业证书,
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1、肖剑律师,信达高级合伙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05 年
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4 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
肖剑律师曾经办宇顺电子(002289)、英飞拓(002528)、奥拓电子(002587)、
日海智能(002313)、柏堡龙(002776)、博敏电子(603936)、长方集团(300301)、
海得控制(002184)、金证股份(600446)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
或再融资项目,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xiaojian@shuji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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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婷婷律师,信达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2015 年取得
律师执业资格,2013 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张婷
婷律师曾参与柏堡龙(002776)、博敏电子(603936)、长方集团(300301)、
海得控制(002184)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或再融资项目。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zhangtingting@shujin.cn

    3、周晓静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2019 年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2017 年起就职于信达,一直从事证券及公司类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65288

    传真:0755-88265537

    电邮:zhouxiaojing@shujin.cn




    二、信达律师的工作过程

    为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信达指派律师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核查验证计划

    在接受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委托后,信达在初步听取发行人有关人员就发
行人的设立、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介绍的基础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向发行人发出
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编制详细的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
事项,并根据尽职调查的进展情况向发行人发出尽职调查补充文件清单。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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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信达采取了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
计算、复核等多种方法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能全面、充分地掌握并了解发行人
的各项法律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审查

    信达律师多次到现场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该等文件和资料构成信达制作《律
师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基础资料。信达律师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或其副本或复印件等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形
成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慎核查,起草《律师
工作报告》。

    2、实地走访和访谈

    信达律师多次前往发行人的场所,查验了有关资产状况;走访了发行人管理
层、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并听取了前述人士的口头陈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
的问题与发行人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就信达律师认为重要且不可或缺
的问题向发行人及有关人士发出书面询问或制作备忘录。在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
过程中,信达已制作了调查笔录,形成工作底稿;而有关人士提供的书面答复、
说明,已经获得相关的确认或认可,经核查和验证后为信达信赖,构成信达完成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3、查档、查询和询问

   信达律师查询了发行人的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社保等政府主管机关网
站,并取得有关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劳动、社保等)出具的证明
文件。这些材料、证明文件,经相关机构盖章确认,或经信达律师核查和验证,
均构成信达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上述调查笔录
及查档、查询和询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均由信达律师整理并归档后列入工作底
稿。

    (三)指导与规范

    对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在日常经营、内部控制
等方面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信达律师通过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等方式,及时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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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探讨合法的解
决方案,指导和要求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
法人治理结构并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会议讨论、研究、分析和判断

    1、对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问题,信达通过召开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等
方式,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
探讨合法的解决方案。

    2、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信达多次启动内部业务讨论会议的
程序,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法律事实、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并据此得出结论意见。

    (五)文件制作、审阅及信达内核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信达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并对《招股说明书》涉及法律部分的描述进行了总括性审阅。

    信达质控与内核部门及内核小组对工作底稿的整理情况、项目问题及其解决
情况、《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复核与讨论。经办律师
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信达律师承办此项工作前后历时约 12
个月,有效工作时间累计达 1,600 个小时以上。




    三、信达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
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信达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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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
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
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
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
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
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
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五)信达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
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信达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
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据此,信达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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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2017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近
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的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7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前述议案。

    2、2019 年 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9 年 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前述议案。

    3、2019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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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近三
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中介机构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
案提交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9 年 8 月 26 日,发行人召
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前述议
案。

    4、2020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
方案的议案》《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文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具体如下:

    (1)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1,065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主承销商根
据申购情况和市场情况决定。

    (3)发行对象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证券账户上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的符合资格的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必须遵
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4)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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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
式。

    (5)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6)承销方式

    公司本次发行的承销方式为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7)承销费用

    公司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由公司承担。

    (8)上市地点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9)决议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范围与程序

    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全部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要求和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实施或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

    2、授权董事会向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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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
况,确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时间、
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价格等具体事项。

    4、授权董事会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环境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及投资金额作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
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具体事
项做出调整。

    6、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手续。

    7、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签署、修改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一
切必要的文件。

    8、授权董事会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后,办理修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9、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与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10、本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经核查发行人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人数及人员资
格、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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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系由朗特有限以其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完毕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发行人前身朗特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8 月 29 日,根据《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据此,截至《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及《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且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
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经营管理
发生严重困难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等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
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核查
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1、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股票为普通
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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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
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具备健全且
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
认,基于信达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1)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创业板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
体情况如下: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
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
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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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项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
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
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并
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发行人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及《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发
行人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
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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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现有股本总额为 3,193 万元,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1,065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
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的净利润(合并报表
范围内,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331.48 万元、
4,813.88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及
上市的实质条件,但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发行人系由朗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其设立过程如下:

    1、2016 年 11 月 7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朗特有限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5,531,964.85 元为基础,由朗特有限全体股东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朗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2016 年 11 月 7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深圳朗特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朗特有限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净资产值 105,531,964.85 元为基础,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即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余额 75,531,964.85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

    3、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朗
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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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员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股东
代表监事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6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整体变更设立的工商登记,并取得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54256352L 的《营
业执照》。

    5、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均为 3,000 万元,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分
配或转增股本处理,本次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起人暂不涉及所得税纳税义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符合当时有
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改制重组合同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的设立程
序、资格、条件及方式”部分所述,发行人由朗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朗特有限
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该协议就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设立方式、股份及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了明确约定,
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评估和验资

    1、2019 年 12 月 13 日,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
“鹏信资评报字[2019]第 S145 号”《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9 月 30 日,朗特有限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11,072.38 万元。

    2、2019 年 11 月 18 日,致同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 441ZA0250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筹)已收到发起人股东投入
的资本 105,531,964.85 元,其中股本 30,000,000 元,其余 75,531,964.85 元作为资
本公积。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评估、验资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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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的设立程
序、资格、条件及方式”部分所述,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召开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整体变更相关议案并于会议召开前 15 日通知了
全体发起人。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业务独立

    1、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设
计、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运用于智能家居及家电、离网照明、汽车电子和新型
消费电子等行业。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独立的业务体系,发行人
可以自主对外签署合同、自主承揽业务,无须依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
业务活动。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
竞争及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系由朗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朗特有
限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该等出资已经致同出具的“致同验字(2019)
第 441ZA0250 号”《验资报告》验证。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核查,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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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拥有其业务经
营所必需的房屋、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及其它经营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具有独立的运营系统。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产权关系清晰、明确,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重大业
务合同和资质许可文件,发行人拥有经营业务所需的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及资
格,采购、生产、销售等经营行为不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干预;发行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通过股东单位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的情形,最近三年的主要采购合
同和销售合同均由发行人以自身名义签订并实际履行;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与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人员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的员工名册、访谈相关人员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均在发行人处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取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亦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经抽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资发放记录,发行人独立为员工支付工资,
不存在由其他关联方代管、代发工资的情形。

    3、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发行人现任董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其他任何企业、个人干扰或影响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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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机构独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法人治理结构,并已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股东单位,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设置有独
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
管理制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与会计核算,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
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
人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
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发行人共有 4 名发起人,其中境内自然人 2 名(欧阳正良、苟兴荣)、境内
法人 1 名(良特投资)、境内合伙企业 1 名(鹏城高飞)。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如下:

    1、欧阳正良

                                3-3-2-21
                                                               律师工作报告


      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62429197106******,
同时持有号码为 M160***(1)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苟兴荣

      中国籍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522523197811******,
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良特投资

      根据良特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良特投资系于 2014 年 1 月 10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0885189896,住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阳正良,注册
资本为 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
(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
股权投资”,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良特投资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425                    85

  2                吴 艳                         75                    15

             合    计                           500                    100

      根据良特投资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良特投资
系欧阳正良及其配偶吴艳共同持股并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未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良特投资
依法存续。

      4、鹏城高飞
      根据鹏城高飞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3-3-2-22
                                                                     律师工作报告


息公示系统,鹏城高飞系于 2015 年 12 月 1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359413602J,经营场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欧阳
正良,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股权投资(以上各项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合伙期限为 10 年。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鹏城高飞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普通合伙人     总经理            6,518,953.00         40.12

  2       赵宝发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871,600.00           5.36

  3      欧阳佰良    有限合伙人     采购经理           800,000.00           4.92

  4       刘小兵     有限合伙人    市场部经理          600,000.00           3.69

  5       兰美华     有限合伙人   人事行政经理         527,100.00           3.24

  6       付丽萍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主管           491,275.00           3.02

  7       彭小健     有限合伙人   审计法务总监         482,928.00           2.97
                                  子公司财务主
  8       王永秀     有限合伙人                        475,000.00           2.92
                                      管
  9       王小兵     有限合伙人     应付会计           402,100.00           2.47

 10       方芙蓉     有限合伙人    计划部经理          400,000.00           2.46

 11       赵朝欣     有限合伙人    项目工程师          391,300.00           2.41

 12       李胜利     有限合伙人    生产部经理          341,200.00           2.10
                                   原行政总监
 13       罗芳文     有限合伙人                        304,175.00           1.87
                                   (已离职)
 14       王新华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专员           300,000.00           1.85

 15       黄   斌    有限合伙人     财务总监           256,851.00           1.58

 16       周   武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250,000.00           1.54

 17       冯胜刚     有限合伙人    硬件工程师          241,300.00           1.48

 18       叶海生     有限合伙人    制造工程师          220,800.00           1.36

 19       张   波    有限合伙人    高级工程师          200,000.00           1.23

 20       刘传威     有限合伙人    结构工程师          199,897.50           1.23



                                    3-3-2-23
                                                                      律师工作报告



  21       李岩慧     有限合伙人    品质部经理         174,897.50            1.08

  22       鄢   敏    有限合伙人     财务主管          152,100.00            0.94

  23       彭宗伟     有限合伙人     研发总监          152,093.00            0.94

  24       黄杨娟     有限合伙人     客户经理          150,000.00            0.92

  25       陈   雄    有限合伙人     工程主管          150,000.00            0.92

  26       江泽优     有限合伙人     工程主管          150,000.00            0.92

  27       米庆菊     有限合伙人     品质主管          150,000.00            0.92

  28       王美香     有限合伙人     生产拉长          150,000.00            0.92

  29       肖   敏    有限合伙人     核算会计          111,225.00            0.68

  30       何   敏    有限合伙人    结构工程师         100,000.00            0.62

  31       尹柏武     有限合伙人   物料控制专员        100,000.00            0.62

  32       卢世宏     有限合伙人    硬件工程师          75,000.00            0.46

  33       袁小平     有限合伙人    硬件工程师          75,000.00            0.46
                                   高级软件工程
  34       周彬彬     有限合伙人                        60,000.00            0.37
                                       师
  35       江艳丽     有限合伙人     人事专员           50,205.00            0.31

  36       陈英汉     有限合伙人    硬件工程师          50,000.00            0.31
                                   原工业工程师
  37       纪运君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0.31
                                     (已离职)
  38       罗利英     有限合伙人     内勤主管           50,000.00            0.31

  39       蔡卓娅     有限合伙人        -               25,000.00            0.15

                     合   计                        16,250,000.00          100.00
    注:
    1、蔡卓娅系发行人原硬件工程师蔡本龙的女儿,蔡本龙于 2017 年因故去世,其持有的
鹏城高飞的出资份额由蔡卓娅继承。
    2、欧阳佰良与欧阳正良系兄弟关系,王永秀系欧阳正良姐妹的子女。

       根据鹏城高飞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鹏城高飞合伙人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经鹏城高飞确
认,鹏城高飞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
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
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


                                     3-3-2-24
                                                                律师工作报告


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截至《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鹏城高飞依法存续。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5 名股东,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欧阳正良                  18,493,140               57.92

  2               鹏城高飞                   5,342,460               16.73

  3                苟兴荣                    3,698,640               11.58

  4               良特投资                   2,465,760                7.72

  5               鹏城展翅                   1,930,000                6.04

             合    计                       31,930,000              100.00

      1、欧阳正良

      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一)发起人”部分所述。

      2、苟兴荣

      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一)发起人”部分所述。

      3、良特投资

      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一)发起人”部分所述。

      4、鹏城高飞

      其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一)发起人”部分所述。



                                 3-3-2-25
                                                                     律师工作报告


      5、鹏城展翅

      根据鹏城展翅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鹏城展翅系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40400MA4W06WF6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欧阳正良,住所为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23070(集中办公区),认缴出资额为 700 万元,
经营范围为“合伙协议记载的经营范围: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自有资
金进行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
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为长期。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鹏城展翅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别    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普通合伙人     总经理              1,671,700          23.88

  2       王子平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781,300          11.16

  3       刘大勇     有限合伙人    结构主管               326,400           4.66

  4      欧阳裕良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专员               220,000           3.14

  5       彭小健     有限合伙人   审计法务总监            218,800           3.13

  6       凌乐欣     有限合伙人   硬件工程师              200,000           2.86

  7       颜志威     有限合伙人   品质工程师              199,964           2.86

  8       程燕燕     有限合伙人   品质工程师              198,800           2.84

  9       于发帅     有限合伙人   设备工程师              180,000           2.57

 10       陈金萍     有限合伙人    客户经理               250,000           3.57

 11       王新华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专员               180,000           2.57

 12       李立立     有限合伙人    生产拉长               150,000           2.14

 13       周春花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专员               150,000           2.14

 14       潘关梅     有限合伙人    客户经理               150,000           2.14
                                  子公司副总经
 15       吴   浩    有限合伙人                           150,000           2.14
                                      理
 16       王坤刚     有限合伙人    客户代表               146,300           2.09


                                    3-3-2-26
                                                                    律师工作报告



 17       胡欲华     有限合伙人   结构工程师           145,100             2.07

 18       江泽优     有限合伙人    工程主管            145,100             2.07

 19       戴新连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专员            110,000             1.57

 20       刘波成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专员            110,000             1.57

 21       陈文华     有限合伙人   结构工程师           110,000             1.57

 22       张礼琴     有限合伙人    招聘专员            110,000             1.57

 23       王传芳     有限合伙人    行政专员            110,000             1.57

 24       柯志兴     有限合伙人    业务经理            108,800             1.55
                                  供应商管理高
 25       韦永校     有限合伙人                        108,800             1.55
                                    级工程师
 26       倪   娟    有限合伙人   销售工程师           108,800             1.55

 27       冯生荣     有限合伙人    PE 工程师           108,800             1.55

 28       陈小龙     有限合伙人   软件工程师           108,800             1.55

 29       刘红德     有限合伙人    生产骨干             90,036             1.29

 30       张芳思     有限合伙人   自动化主管            72,500             1.04

 31       肖   超    有限合伙人   助理工程师            70,000             1.00

 32       匡国兵     有限合伙人    生产拉长             70,000             1.00

 33       钟凤芳     有限合伙人    采购专员             70,000             1.00

 34       赵宝发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             70,000             1.00

                    合   计                           7,000,000          100.00
   注:欧阳裕良与欧阳正良系兄弟关系,王子平系欧阳正良姐妹的子女。

      根据鹏城展翅的工商档案资料、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鹏城展翅合伙人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经鹏城展翅确
认,鹏城展翅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仅投资发行人并持有发
行人股份,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
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
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截至《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鹏城展翅依法存续。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


                                    3-3-2-27
                                                            律师工作报告


人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欧阳正良直接持有发行人 57.92%的股份,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同时,欧阳正良通过良特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7.72%的股份、通过鹏城高飞
间接控制发行人 16.73%的股份、通过鹏城展翅间接控制发行人 6.04%的股份,
合计控制发行人 88.41%的股份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对发行人的经营
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据此,欧阳正良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及“十五、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最近两年内,欧阳正良控
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在 50%以上且一直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各发起人按照其在
朗特有限的持股比例相应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合计全额
认购了发行人 100%的股份。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系由
朗特有限以其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原朗特有限的资产、债
权及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办理了验
资手续,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起人折价入股情况

    根据全体发起人签署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以及
致同出具的“致同验字(2019)第 441ZA0250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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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
的情形,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

      1、2003 年 8 月,发行人前身设立

      (1)2003 年 8 月 1 日,肖伯平、张晓华签署了《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司
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朗特有限,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其中肖伯平认缴出
资 180 万元、张晓华认缴出资 20 万元,于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
期出资于注册登记前缴付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50%。

      (2)2003 年 8 月 13 日,深圳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长验
字(2003)第 39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3 年 8 月 12 日,朗特有限已
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其中肖伯平缴纳出资 90 万元、张
晓华缴纳出资 1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3)2003 年 8 月 29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朗特有限核发了注册号
为 440301212125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朗特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肖伯平              1,800,000               900,000                90

  2          张晓华               200,000                100,000                10

        合    计                 2,000,000              1,000,000              100

      2、2005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及实收资本变更

      (1)2005 年 4 月 5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缴纳设立时的
第二期出资;朗特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100 万元,其中,肖伯平认缴 90 万元、张
晓华认缴 10 万元。

      (2)2005 年 4 月 5 日,朗特有限作出章程修正案,注册资本总额变更为 300

                                       3-3-2-29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肖伯平出资 270 万元、张晓华出资 30 万元。

      (3)2005 年 4 月 8 日,深圳中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中法验字[2005]第
C04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5 年 4 月 7 日,朗特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第二期及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 万元,其中肖伯平缴纳 180 万元、张晓华
缴纳 2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4)2005 年 4 月 27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朗特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注册号为 440301212125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
为 300 万元。

      (5)本次增资及实收资本变更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肖伯平             2,700,000              2,700,000               90

  2           张晓华               300,000               300,000                10

        合    计                 3,000,000              3,000,000              100

      3、2005 年 5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1)2005 年 5 月 8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张晓华将其持
有的朗特有限 10%的股权作价 30 万元转让给王永秀。

      (2)2005 年 5 月 8 日,朗特有限作出章程修正案。

      (3)2005 年 5 月 12 日,张晓华与王永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张晓华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10%的股权作价 30 万元转让给王永秀。2005 年 5 月
13 日,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出具“(2005)深宝证经字第 408 号”《公证书》,
对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证。

      (4)2005 年 5 月 30 日,朗特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肖伯平             2,700,000              2,700,000               90

                                       3-3-2-30
                                                                        律师工作报告


  2           王永秀               300,000               300,000                10

        合    计                 3,000,000             3,000,000               100

      4、2006 年 10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1)2006 年 9 月 21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肖伯平将其
持有的朗特有限 90%的股权作价 270 万元转让给李金莲。

      (2)2006 年 9 月 21 日,肖伯平与李金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肖伯平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90%的股权作价 270 万元转让给李金莲。同日,深圳
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出具“深高交所见(2006)字第 5424 号”《股权转让
见证书》,对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见证。

      (3)2006 年 9 月 22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朗特电子
有限公司章程》。

      (4)2006 年 10 月 9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朗特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注册号为 440301212125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李金莲              2,700,000              2,700,000               90

  2          王永秀                300,000               300,000                10

        合    计                 3,000,000              3,000,000              100

      5、2008 年 3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1)2007 年 9 月 7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李金莲将其持
有的朗特有限 40%的股权转让给全通投资、股东王永秀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10%
的股权转让给全通投资。

      (2)2007 年 9 月 7 日,李金莲、王永秀与全通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李金莲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40%的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全通投资、王永
秀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10%的股权作价 75 万元转让给全通投资。2007 年 9 月 13
日,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出具“(2007)深宝证字第 12066 号”《公证书》,对


                                       3-3-2-31
                                                                         律师工作报告


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证。

      (3)2007 年 12 月 15 日,李金莲与全通投资签订《合资经营深圳市朗特电
子有限公司合同》及《合资经营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4)2008 年 2 月 25 日,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出具“深外资宝复(2008)
199 号”《关于内资企业“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司”股权并购、性质变更及变
更经营范围的批复》,同意李金莲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40%的股权及王永秀将其
持有的朗特有限 10%的股权转让给全通投资,朗特有限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5)2008 年 2 月 26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向朗特有限核发了“商外资粤深
宝合资证字[2008]000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2008 年 3 月 19 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朗特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注册号为 44030150112737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李金莲             1,500,000               1,500,000               50
  2           全通投资           1,500,000               1,500,000               50
         合    计                3,000,000               3,000,000              100

      6、2012 年 4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1)2012 年 3 月 12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全通投资将
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30%的股权作价 876 万元转让给欧阳正良、将其持有的朗特有
限 20%的股权作价 584 万元转让给苟心碧,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2012 年 3 月 12 日,全通投资与欧阳正良、苟心碧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全通投资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30%的股权作价 876 万元转让给欧阳
正良、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20%的股权作价 584 万元转让给苟心碧。同日,深圳
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JZ20120312042 的《股权转让见证书》,
对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见证。

      (3)2012 年 3 月 28 日,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出具“深外资宝复[2012]316

                                     3-3-2-32
                                                                        律师工作报告


号”《关于合资企业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性质变更的批复》,
同意股东全通投资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20%的股权转让给苟心碧、将其持有的朗
特有限 30%的股权转让给欧阳正良。

      (4)2012 年 4 月 1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朗特电子有
限公司章程》。

      (5)2012 年 4 月 1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朗特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注册号为 44030150112737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

      (6)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李金莲             1,500,000              1,500,000               50

  2          欧阳正良              900,000               900,000                30

  3           苟心碧               600,000               600,000                20

        合    计                 3,000,000              3,000,000              100

      7、2012 年 10 月,第二次增资

      (1)2012 年 10 月 8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朗特有限增加注
册资本 1,200 万元,其中,股东欧阳正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035 万元、股东苟
心碧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65 万元。

      (2)2012 年 10 月 8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朗特电子
有限公司章程》。

      (3)2012 年 10 月 16 日,深圳明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明华验字[2012]
第 08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10 月 15 日,朗特有限已收到欧阳
正良、苟心碧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200 万元,其中欧阳正良缴纳出资 1,035
万元、苟心碧缴纳出资 165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4)2012 年 10 月 1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朗特有限核发了变更后
的注册号为 44030150112737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
更为 1,500 万元。

                                       3-3-2-33
                                                                               律师工作报告


      (5)本次增资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11,250,000              11,250,000                75

  2           苟心碧                  2,250,000               2,250,000                15

  3           李金莲                  1,500,000               1,500,000                10

        合     计                    15,000,000              15,000,000               100

      8、2015 年 11 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1)2015 年 10 月 28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李金莲将其
持有的朗特有限 10%的股权作价 150 万元转让给良特投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
买权。

      (2)2015 年 11 月 11 日,李金莲与良特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李金莲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10%的股权作价 150 万元转让给良特投资。同日,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JZ20151111029 的《股权转让见证
书》,对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见证。

      (3)2015 年 11 月 19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朗特电子
有限公司章程》。

      (4)2015 年 11 月 19 日,朗特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11,250,000              11,250,000               75

  2             苟心碧                 2,250,000               2,250,000               15

  3            良特投资                1,500,000               1,500,000               10

         合     计                    15,000,000              15,000,000              100

      9、2015 年 12 月,第三次增资

      (1)2015 年 12 月 4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朗特有限注册资


                                           3-3-2-34
                                                                         律师工作报告


本增加至 1,82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325 万元由鹏城高飞认缴。

       (2)2015 年 12 月 4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朗特电子
有限公司章程》。

       (3)2015 年 12 月 11 日,朗特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6 年 6 月 21 日,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京
永验字(2016)第 2107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朗特
有限已收到鹏城高飞缴纳的投资款 1,625 万元,其中,32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1,3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5)本次增资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11,250,000           11,250,000            61.64

   2           鹏城高飞             3,250,000            3,250,000            17.81

   3           苟心碧               2,250,000            2,250,000            12.33

   4           良特投资             1,500,000            1,500,000              8.22

          合   计                 18,250,000            18,250,000           100.00

       10、2016 年 4 月,第四次增资

       (1)2016 年 4 月 26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朗特有限增加注
册资本 1,175 万元,其中,欧阳正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243,140 元、苟心碧认
缴新增注册资本 1,448,640 元、鹏城高飞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092,460 元、良特投
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965,760 元。

       (2)2016 年 4 月 29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朗特电子
有限公司章程》。

       (3)2016 年 4 月 29 日,朗特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6 年 6 月 26 日,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京
永验字(2016)第 2108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朗特
有限已将资本公积 1,175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


                                      3-3-2-35
                                                                         律师工作报告


      (5)2019 年 6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具了《个人所得税
(转增股本)备案表》,欧阳正良、苟心碧关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事宜涉及的个
人所得税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缴纳。欧阳正良、苟心碧亦承诺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

      (6)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18,493,140              18,493,140            61.64
  2           鹏城高飞           5,342,460               5,342,460            17.81
  3            苟心碧            3,698,640               3,698,640            12.33
  4           良特投资           2,465,760               2,465,760             8.22
         合    计               30,000,000              30,000,000           100.00

      11、2016 年 9 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1)2016 年 9 月 8 日,朗特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苟心碧将其持
有的朗特有限 12.33%的股权转让给苟兴荣。

      (2)2016 年 9 月 8 日,朗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新的《深圳市朗特电子有
限公司章程》。

      (3)2016 年 9 月 19 日,苟心碧与苟兴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苟心碧将其持有的朗特有限 12.33%的股权作价 3,698,640 元转让给苟兴荣。同日,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JZ20160919172 的《股权转让见证
书》,对前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见证。

      (4)2016 年 9 月 23 日,朗特有限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朗特有限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元)       实缴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欧阳正良          18,493,140              18,493,140            61.64

  2           鹏城高飞           5,342,460               5,342,460            17.81

  3            苟兴荣            3,698,640               3,698,640            12.33


                                     3-3-2-36
                                                               律师工作报告


  4           良特投资         2,465,760         2,465,760           8.22

         合    计             30,000,000        30,000,000         100.00

      12、关于股权代持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朗特有限存续期间曾经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其中,肖伯平、张晓华、
王永秀、李金莲系代欧阳正良持有朗特有限股权,苟心碧系代苟兴荣及其配偶持
有朗特有限股权。根据前述人员出具的确认函,对欧阳正良、张晓华、王永秀、
李金莲、苟心碧、苟兴荣的访谈并经查询相关银行流水,上述股权代持情形均已
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肖伯平、张晓华、王永秀、李金莲与欧阳正良的代持关系及其解除

      2003 年 8 月朗特有限设立时,因欧阳正良在雪华铃任职而不便于作为朗特
有限的股东,遂由肖伯平代欧阳正良持有朗特有限 90%的股权、张晓华代欧阳正
良持有朗特有限 10%的股权,其向朗特有限缴纳的出资均来源于欧阳正良;2005
年 4 月肖伯平、张晓华向朗特有限按持股比例增资时,该等增持股权均系代欧阳
正良持有。

      根据欧阳正良的指示,张晓华于 2005 年 5 月将其代持的朗特有限 10%的股
权转让给王永秀,肖伯平于 2006 年 10 月将其代持的朗特有限 90%的股权转让给
李金莲。至此,肖伯平、张晓华与欧阳正良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变更为由
王永秀、李金莲代欧阳正良持有朗特有限全部股权。

      2008 年 3 月,因引入投资者,根据欧阳正良的指示,王永秀将其代持的朗
特有限 10%的股权、李金莲将其代持的朗特有限 40%的股权转让给全通投资;
2015 年 11 月,根据欧阳正良的指示,李金莲将其代持的朗特有限的剩余股权转
让给欧阳正良实际控制的良特投资。至此,王永秀、李金莲与欧阳正良之间的股
权代持关系解除。

      根据上述相关人员出具的确认函,肖伯平、张晓华、李金莲、王永秀与欧阳
正良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均已解除,上述股权代持及其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
在纠纷,肖伯平、张晓华、王永秀、李金莲均不会因前述股权代持及其解除事宜
向欧阳正良、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


                                   3-3-2-37
                                                                     律师工作报告


权利,且欧阳正良现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及其他经济利益安排之情形。

      (2)苟心碧与苟兴荣及其配偶的代持关系及其解除

      2012 年 4 月股东全通投资退出朗特有限时,苟兴荣及其配偶 Loerwald Ralf
Manfred 看好朗特有限的发展并拟受让部分股权,因 Loerwald Ralf Manfred 当时
系全通投资的股东而不便于持有朗特有限股权,遂由苟心碧代苟兴荣及其配偶受
让朗特有限 20%的股权,苟心碧与苟兴荣系姐妹关系;苟心碧于 2012 年 10 月向
朗特有限增资及于 2015 年 12 月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该等增持股权均系
代苟兴荣及其配偶持有。

      根据苟兴荣的指示,苟心碧于 2016 年 9 月将其代持的朗特有限的全部股权
转让给苟兴荣。至此,苟心碧与苟兴荣及其配偶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根据对苟心碧、苟兴荣的访谈并经其确认,苟心碧与苟兴荣及其配偶之间的
股权代持关系已解除,该等股权代持及其解除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苟心
碧不会因前述股权代持及其解除事宜向苟兴荣、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主张任何权利,且苟兴荣现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系其真
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经济利益安排之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权代持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质性影响。

      (二)发行人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

      1、2016 年 11 月,发行人设立

      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由朗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欧阳正良                         18,493,140                   61.64

  2            鹏城高飞                          5,342,460                   17.81



                                     3-3-2-38
                                                                   律师工作报告


  3               苟兴荣                       3,698,640                12.33

  4              良特投资                      2,465,760                    8.22

            合    计                          30,000,000               100.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

      2、2016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

      (1)2016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
决议,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193 万元,股份总数由 3,000 万股增加至
3,193 万股,新增注册资本 193 万元由鹏城展翅出资 698.66 万元认购。

      (2)2016 年 12 月 14 日,发行人作出章程修正案。

      (3)2016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9 年 12 月 9 日,致同出具“致同验字(2019)第 441ZC0259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人已收到鹏城展翅缴纳的出
资 698.66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193 万元,余额 505.6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5)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欧阳正良                    18,493,140                57.92

   2              鹏城高飞                      5,342,460               16.73

   3               苟兴荣                       3,698,640                11.58

   4              良特投资                      2,465,760                   7.72

   5              鹏城展翅                      1,930,000                   6.04

             合    计                         31,930,000               100.00

      (三)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权变动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前身朗特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
法定程序;除朗特有限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前身朗特有限的
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发


                                   3-3-2-39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发行人前身的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部分所述,前
述股权代持均已解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发起人及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各发起人及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各发起人及股东所
持发行人股份未设置委托代持、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主体名称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嵌入式软件的研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
                     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活
                     动)
                     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
                     方可经营: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与销售;家用电器控制
  1        发行人
                     板、通讯电源、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生产;电子智能控制器、
                     通讯电源、动力电池产品、汽车电子产品、LED 产品、电子自动化设
                     备、家用电器、智能家居、健康及美容护理电子产品、照明电器的研
                     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第二
                     类医疗器械销售及进出口
                     研发与销售:嵌入式电子软件、电子产品、光电照明产品、通信电源;
                     生产、销售:电子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智能控制设备、电池(不
                     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灯饰、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智能家
  2       东莞朗勤
                     居产品、照明电器;研发:照明电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研发、生产、
                     销售、安装;研发、生产、销售:数据终端、车载数据终端;货物或
                     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配电开关智能控制器、电源装置、空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电子
                     配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蓝牙模块、汽车配件、家用电器控制
  3       江西朗特   板、智能家电设备、太阳能灯、线材、智能家居产品的生产及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采取“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订单式经营模式,
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的组织、原材料的采购均围绕销售订单展开。

                                      3-3-2-40
                                                               律师工作报告


    3、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已经获得以下主要资质许可:

    (1)进出口业务资质

    发行人目前持有深圳海关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 440316110G。

    发行人目前持有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核发的《出入境
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为 4700008286。

    发行人目前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核发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3072433。

    东莞朗勤目前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核发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3678570。

    东莞朗勤目前持有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核发的《出入
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备案号码为 4419625468。

    东莞朗勤目前持有黄埔海关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 4419964YMN。

    (2)产品认证证书

    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核发的《中国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2017010201957707,产品为转换器(智慧插
座),委托人及制造商为杭州行至云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发行人,有效
期至 2023 年 8 月 3 日。

    发行人目前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核发的《产品认证证
书》,证书编号为 CQC19001211544,产品为超级碗,申请人及制造商为杭州行
至云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为发行人,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

    (3)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第二类医疗
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粤深食药监械经营备 20202065 号),经营范

                                 3-3-2-41
                                                              律师工作报告


围为“2002 年分类目录(二类):6801,6803,6807,6809,6810,6815,6820,
6821,6822,6823,6824,6825,6826,6827,6830,6831,6833,6841,6845,
6854,6855,6856,6857,6858,6863,6864,6865,6870,以上类别中包含的
植入和介入类产品除外,以上类别中包含的角膜接触镜、助听器产品除外;2017
年分类目录(二类):01,02,03,04,05,06,07,08,09,10,11,14,15,
17,18,19,20,21,22,以上类别中包含的植入和介入类产品除外,以上类别
中包含的角膜接触镜、助听器产品除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从事的业务已经取得了所需要的相关经营资质且该
等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百仕威
从事贸易经营活动。根据《审计报告》《香港百仕威法律意见书》并经发行人确
认,香港百仕威的主营业务为国际贸易,除需要取得商业登记证以外,香港百仕
威不需要香港政府及部门的其他审批;报告期内香港百仕威经营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直
为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运用于智能家居
及家电、离网照明、汽车电子和新型消费电子等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更。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主营业
务收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分别为 485,428,613.30 元、510,632,450.25 元和
563,074,908.64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82%、98.47%和 98.93%,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3-3-2-42
                                                                                   律师工作报告


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其持续经营发生障碍的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
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属于智能控制器制造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
行人合法拥有其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该等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

       3、经核查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
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部分所述),该等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
经营能力的内容。

       4、根据发行人所属工商、税务、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发行
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

       1、主要客户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如下:

 序号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Greenlight Planet            Greenlight Planet             Greenlight Planet
   1
                Incorporated                 Incorporated                  Incorporated
                                         Severin Elektrogerte
   2      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                                         Buzz Agency Pty Ltd
                                                GmbH
            Severin Elektrogerte
   3                                    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         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
                   GmbH
   4      湖南炬神电子有限公司            乐域实业有限公司                 Hayco Group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           Severin Elektrogerte
   5            Knog Pty Ltd
                                                司                            GmbH
    注:
    1、Johnson Electric International, Limited、Johnson Electric Industrial Manufactory, Limited、
华生电机(广东)有限公司、广东德昌电机有限公司、德昌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受
同一实际控制人德昌电机控股有限公司控制而合并披露。
    2、喜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喜高工业(深圳)有限公司、Hayco Precision Limited
因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Hayco Group 控制而合并披露。
    3、雪华铃、新乐华、Severin Asia Limited 因受同一实际控制人 Severin Elektrogerte
GmbH 控制而合并披露。
    4、乐域实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Simplehuman, LLC 指定。


                                            3-3-2-43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对上述客户的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客户与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
系。

      2、主要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如下:

 序号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 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 山东精工电子科技有限公
  1
                   司                       司                   司
         深圳市宁择信光电科技有 深圳市宁择信光电科技有 深圳市宁择信光电科技有
  2
                 限公司                 限公司                 限公司
         深圳市江霖电子科技有限 深圳市江霖电子科技有限 沃沛斯(上海)贸易有限
  3
                 公司                     公司                   公司
  4      惠州市百众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百众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市百众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爱伦电子科技有限
  5      深圳市环基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顺生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

      根据对上述供应商的访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供应商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
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主要关联
方如下:

      1、关联自然人

      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3-3-2-44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主要关联关系

  1       欧阳正良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        苟兴荣         直接持有发行人 11.58%的股份并任发行人监事

  3        李岩慧         任发行人董事

  4        周   武        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

  5        唐惠玲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6        周   到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        罗利英         任发行人监事

  8        韦永校         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9        黄   斌        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10       赵宝发         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2、关联法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法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主要包括: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

  1      良特投资                        欧阳正良实际控制,并持有发行人 7.72%的股份

  2      鹏城高飞                        欧阳正良实际控制,并持有发行人 16.73%的股份

  3      鹏城展翅                        欧阳正良实际控制,并持有发行人 6.04%的股份

  4      Aiyaya Limited                  欧阳正良的配偶吴艳持有 100%的股权并任董事
                                         欧阳正良的哥哥欧阳香良、欧阳美良合计持 有
  5      东精达制品
                                         100%的股权,欧阳香良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6      东精达五金                      欧阳正良的哥哥欧阳香良实际控制

  7      香港东精达有限公司              欧阳正良的哥哥欧阳香良实际控制

  8      深圳市楚天鑫科技有限公司        欧阳正良的哥哥欧阳美良持有 55%的股权并任执


                                          3-3-2-45
                                                                        律师工作报告


     (吊销)                       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良乡下
9                                   欧阳正良的哥哥欧阳美良经营
     菜馆(吊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金海鸥
10                                  欧阳正良的弟弟欧阳佰良经营
     办公文具店
     德阳市区鑫创达家用电器经
11                                  欧阳正良的配偶的姐姐吴莉经营
     营部
     深圳市益多电子有限公司         欧阳正良的配偶的哥哥吴敏持有 90%的股权并任
12
     (吊销)                       执行董事、总经理
                                    苟兴荣的配偶 Loerwald Ralf Manfred 持有 20%的股
13   Source Graphics Asia Limited
                                    权并任董事、财务总监
     深圳市旺兴碧电子科技有限       苟兴荣的姐姐的配偶王敬双持有 100%的股权并任
14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广瀚电子科技有限公       董事周武的弟弟的配偶王灵芝持有 100%的股权并
15
     司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唐惠玲的配偶刘志军及其弟弟刘太军、刘
16   深圳市大富好科技有限公司       建军合计持有 100%的股权,刘建军任执行董事、
                                    总经理
                                    独立董事唐惠玲的配偶的弟弟刘小军、刘太军合计
17   深圳市准测佳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 100%的股权,刘小军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唐惠玲的配偶的弟弟刘小军持有 60%的
18   深圳市一测科技有限公司
                                    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广西南宁赣昕机电设备有限       独立董事唐惠玲的姐姐的配偶梁天旺持有 100%的
19
     公司                           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京洲联信长江(深圳)税务
20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36%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芜湖县海川投资咨询有限公
21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8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司
     深圳市长江汇通商务秘书有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5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
22
     限公司                         理
     芜湖县海源苗木花卉有限公
23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1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司
     深圳市善水财税代理有限责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5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
24
     任公司                         理
     深圳市汇通易达商务秘书有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5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总经
25
     限公司                         理
     深圳聚鑫会计师事务所(普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88%的份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
26
     通合伙)                       人
     东莞市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
27                                  独立董事周到任执行董事、经理
     司
     深圳市星源汇达工业园投资
28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3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
     芜湖县海源投资管理有限公
29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10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
     司
     深圳市长江水财税顾问有限
30                                  独立董事周到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
31   深圳市大鹏新区蓝海岸民宿       独立董事周到经营



                                     3-3-2-46
                                                                           律师工作报告


         京洲联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
 32                                    独立董事周到任董事
         公司
         深圳港湾会计师事务所(普      独立董事周到持有 95%出资额并任执行事务合伙
 33
         通合伙)                      人
         深圳市蔚蓝时代票务代理有      独立董事周到的配偶雷红菊持有 50%股权并任执
 34
         限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蔚蓝海岸假日酒店管      独立董事周到的配偶雷红菊持有 100%的股权并任
 35
         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大鹏新区蔚蓝海岸一
 36                                    独立董事周到的配偶雷红菊经营
         号民宿
         深圳市大鹏新区蔚蓝海岸二
 37                                    独立董事周到的配偶雷红菊经营
         号民宿
         深圳市大鹏新区蔚蓝海岸咖
 38                                    独立董事周到的配偶雷红菊经营
         啡馆
 39      东莞市海坤电子有限公司        监事罗利英持有 40%的股权并任执行董事、经理

      3、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其他曾经与发行人存在前述关系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
存在的关联方。其中,报告期内曾经存在且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其他关联方主要
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要关联关系及其解除
                             欧阳正良的哥哥欧阳香良的配偶的弟弟王福湘曾持有 100%股
  1            晶旺辉
                             权,于 2019 年 3 月转让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除控股子公司外)
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交易对方           交易内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东精达五金、      五金、连接件等
                                                    -                -         306.52
 东精达制品            原材料
      晶旺辉            包材、辅料                  -                -          75.90

                 合计                               -                -         382.42

        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                        -                -         0.96%

      2、出售商品



                                        3-3-2-47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交易对方        交易内容
                                    (万元)           (万元)       (万元)
 Source Graphics   家用电器类
                                                  -           28.31              65.68
  Asia Limited     智能控制器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                          -          0.05%              0.13%

    3、关联担保

                                                                                是否履
被担保方 关联担保方 担保方式                     担保范围及金额
                                                                                行完毕
        欧阳正良、          被担保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
                   抵押担保 签署的“2016 年小金六字第 0116820096”《授信
            吴艳
 发行人                     协议》项下全部债务,授信期间为 2016 年 2 月 14        是
                   连带责任 日至 2017 年 2 月 13 日,担保最高授信总额为 1,500
          欧阳正良
                     保证 万元。
                            被担保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
        欧阳正良、 连带责任 的“755XY2017014308”《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
 发行人                                                                           是
            吴艳     保证 务,授信期间为 2017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担保最高授信总额为 1,000 万元。
                            被担保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
                            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深
        欧阳正良、 连带责任
 发行人                     担(2017)年委借字(1430)号”《委托贷款借款          是
            吴艳     保证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担保
                            贷款金额为 500 万元。

    4、关联方资金往来

    关联方         交易内容        拆借金额             拆借日期       清偿日期

    吴   艳        资金拆入       25,000 欧元          2016.07.25     2019.05.06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或股东在审议相关交易时已进行了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中,发行人向关
联方采购、销售商品系参考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关联方为发行人的银行授信和
贷款提供担保未收取费用,亦未要求发行人提供反担保;发行人向关联方借款系
用于德国朗特设立初期的资金投入,已于 2019 年偿还。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序,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确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3-3-2-48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公司章程》《章程(草案)》《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朗
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上述制度中
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该等规定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同业竞争

      根据相关关联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并经其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另持有深圳市一米云
  1     良特投资             站科技有限公司 1.21%股权、持有深圳市速来宝科技有限
                             公司 6.67%股权)
  2     鹏城高飞             股权投资(仅持有发行人股份)

  3     鹏城展翅             股权投资(仅持有发行人股份)

  4     Aiyaya Limited       未实际经营(原拥有一处物业并出租)

  5     东精达制品           五金制品的生产与销售

  6     东精达五金           五金加工及销售

  7     香港东精达有限公司   五金制品销售
        深圳市楚天鑫科技有
  8                          未实际经营(原为五金制品销售)
        限公司(吊销)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美
  9                          未实际经营(原为中餐制售)
        良乡下菜馆(吊销)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新
 10                          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和包装用品的销售
        金海鸥办公文具店
        德阳市区鑫创达家用
 11                          家用电器配件批发兼零售
        电器经营部
        深圳市益多电子有限
 12                          未实际经营(原为电子、电气设备及相关元器件的销售)
        公司(吊销)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3-3-2-49
                                                             律师工作报告


    (六)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1、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为规范和减少未来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
减少及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
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
协议,以与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
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
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义务。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及本人控股、
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

    本人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保证不利
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
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所持股份依法全部转让完毕且本
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2)为规范和减少未来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3-3-2-50
                                                               律师工作报告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
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及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
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保证关联交易按
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以与无关
联关系第三方相同或相似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以确保其公允性、
合理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审批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已签署的相关交易
协议。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涉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
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相关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时,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义务。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公司/本
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与公
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
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
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进行关联
交易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依法不再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之日止。”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均未


                                3-3-2-51
                                                             律师工作报告


生产、开发、销售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
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将不生
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同时,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中国境内外后续拓展的产品和业务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后续拓展的产
品或业务相竞争,如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相竞
争的产品、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及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任何机会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与公司
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愿意将该
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下列措施:
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公司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则因此而取
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及时、足额赔偿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日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进行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3-3-2-52
                                                                               律师工作报告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根据不动产权证书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
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下:

                                                     使用权面积 权利                 是否
 序号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坐落                          终止日期
                                                       (㎡)   性质                 抵押
        赣(2017)安福县不动
  1                          江西朗特 工业园              33,291 出让 2064.05.21      否
          产权第 0002176 号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已取得权属证书,
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房产

      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局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签订的“深宝企字
(2014)第 001 号”《深圳市宝安区企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截至报
告期末,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座落位置                  用途      建筑面积(㎡)        取得方式

  1       宝安区宝城 26 区中洲华府 2013       住宅                45.38

  2       宝安区宝城 26 区中洲华府 3013       住宅                41.85

  3       宝安区松岗街道中闽苑 2F14D          住宅               101.49     人才公共租赁
  4        宝安区松岗街道中闽苑 1C2D          住宅                90.70       住房配售

  5       宝安区松岗街道中闽苑 2D20F          住宅                85.41

  6       宝安区松岗街道中闽苑 2D13D          住宅                97.11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合法、有效,但发行人仅享有有限产
权,不得自行转让、对外出租、抵押。

      (三)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注册证书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明,截至报告

                                          3-3-2-53
                                                                       律师工作报告


期末,发行人拥有如下境内注册商标:

                                                                              取得
 序号    商标图案    注册号     使用类别 商标权人           有效期限
                                                                              方式
                                                                              原始
  1                  8239245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1.04.28-2021.04.27
                                                                              取得
                                                                              原始
  2                 13161373    第9类        发行人   2015.07.14-2025.07.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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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4991742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5.08.07-2025.08.0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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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4991648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5.08.07-2025.08.0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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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4991566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5.10.07-2025.10.0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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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5049947    第9类        发行人   2016.02.14-2026.02.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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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9584243A   第9类        发行人   2017.07.14-2027.07.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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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9584574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7.05.28-2027.05.27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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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20018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7.07.28-2027.07.27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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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3525957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8.04.14-2028.04.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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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7128792    第9类        发行人   2019.01.21-2029.01.20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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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8736067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8.12.14-2028.12.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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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9991484    第 34 类     发行人   2019.02.21-2029.02.20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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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9991504    第 34 类     发行人   2019.02.28-2029.02.27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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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30372271    第9类        发行人   2019.07.07-2029.07.0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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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33162819    第7类        发行人   2019.09.14-2029.09.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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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33318185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9.09.28-2029.09.27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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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35873934    第 20 类     发行人   2019.09.07-2029.09.0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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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35874513    第7类        发行人   2019.09.14-2029.09.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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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35877039    第 35 类     发行人   2019.09.07-2029.09.06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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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35881479    第8类        发行人   2019.09.14-2029.09.13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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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35883792    第 21 类     发行人   2019.09.14-2029.09.13
                                                                              取得



                                  3-3-2-54
                                                                            律师工作报告


                                                                                  原始
  23                     35886502   第 34 类     发行人   2019.09.21-2029.09.20
                                                                                  取得
                                                                                  原始
  24                     35888060   第 28 类     发行人   2019.09.14-2029.09.13
                                                                                  取得
                                                                                  原始
  25                     35890570   第 42 类     发行人   2019.09.07-2029.09.06
                                                                                  取得
                                                                                  原始
  26                     35894549    第9类       发行人   2019.09.14-2029.09.13
                                                                                  取得
                                                                                  原始
  27                     35894560   第 10 类     发行人   2019.09.07-2029.09.06
                                                                                  取得
                                                                                  原始
  28                     35894578   第 11 类     发行人   2019.09.07-2029.09.06
                                                                                  取得
                                                                                  原始
  29                     35895604    第3类       发行人   2019.09.07-2029.09.06
                                                                                  取得
                                                                                  原始
  30                     35897158   第 12 类     发行人   2019.09.07-2029.09.06
                                                                                  取得
                                                                                  原始
  31                     36351384   第 11 类     发行人   2019.10.07-2029.10.06
                                                                                  取得

      (2)德国注册商标

      根据 Schulze Küster Müller Mueller Jangl 律师事务所律师 Christopher Mueller
出具的《有关德国朗特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函》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在德国拥有如下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图像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1                       发行人       302016224041       2016.09.05       2026.08.31

  2                       发行人       302016223795       2016.09.05       2026.08.31

  3                       发行人       302017206677       2017.04.06       2027.02.28

      2、专利

      根据专利登记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
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如下境内专利:

                                                              专利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类型                方式
                  无待机功耗的智能咖啡                        发明                原始
  1      发行人                        ZL201110267454.1                2011.09.09
                          机电路                              专利                取得
                  一种智能茶水多用煲及                        发明                原始
  2      发行人                        ZL201410329562.0                2014.07.11
                        其控制系统                            专利                取得
                  一种继电器的一段式温                        发明                原始
  3      发行人                        ZL201410416848.2                2014.08.22
                    度控制方法及其系统                        专利                取得



                                      3-3-2-55
                                                                     律师工作报告


                食物粉碎搅拌混合设备                    发明                原始
4    发行人                          ZL201410408353.5          2014.08.19
                的控制系统及控制方法                    专利                取得
                一种交流马达的控制系                    发明                原始
5    发行人                          ZL201410408276.3          2014.08.19
                        统                              专利                取得
                液体温度检测系统及其                    发明                原始
6    发行人                          ZL201410800594.4          2014.12.22
                      检测方法                          专利                取得
                                                        发明                原始
7    发行人           一种智能杯子     ZL201610631274.X        2016.08.04
                                                        专利                取得
                一种主动放电电路及放                    发明                原始
8    发行人                            ZL201611160360.3        2016.12.15
                          电装置                        专利                取得
                一种厨房油烟浓度自动                    发明                原始
9    发行人                            ZL201610483775.8        2016.06.28
                控制方法、系统和油烟机                  专利                取得
                智能清洁机器人的控制
                                                        发明                原始
10   发行人     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和控 ZL201510554321.0          2015.09.02
                                                        专利                取得
                          制电路板
                滑动式电容感应水位水                    发明                继受
11   东莞朗勤                          ZL201210323909.1        2012.09.05
                    量精确检测方法                      专利                取得
                一种音频信号合成驱动                    实用                原始
12   发行人                            ZL201320077098.1        2013.02.19
                            电路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旋转式焊接装                    实用                原始
13   发行人                            ZL201320600974.4        2013.09.27
                            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自动触发控制                    实用                原始
14   发行人                            ZL201320600796.5        2013.09.27
                            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临时紧扣的防                    实用                原始
15   发行人                            ZL201320601197.5        2013.09.27
                      松脱卡扣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全波阻容降压继电                    实用                原始
16   发行人                            ZL201320888307.0        2013.12.31
                        器驱动电路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无断点分段式                    实用                原始
17   发行人                            ZL201420308808.1        2014.06.11
                          电位器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18   发行人       一种智能茶水多用煲 ZL201420382706.4          2014.07.11
                                                        新型                取得
                一种食物搅拌机的控制                    实用                原始
19   发行人                            ZL201420458238.4        2014.08.14
                          电路板                        新型                取得
                食物粉碎搅拌混合设备                    实用                原始
20   发行人                            ZL201420468085.1        2014.08.19
                        的控制系统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1   发行人       交流马达的控制系统 ZL201420468138.X          2014.08.19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2   发行人         液体温度检测系统   ZL201420816586.4        2014.12.22
                                                        新型                取得
                智能清洁机器人的控制                    实用                原始
23   发行人                            ZL201520675879.X        2015.09.02
                          电路板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4   发行人               电动牙刷     ZL201621055851.7        2016.09.14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5   发行人     一种防空转扫地机器人 ZL201620505842.7          2016.05.30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26   发行人           一种智能杯子     ZL201620837131.X        2016.08.04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27   发行人     空气净化器(便携式) ZL201430233883.1          2014.07.11
                                                        设计                取得


                                   3-3-2-56
                                                                        律师工作报告


                   电路板(食物搅拌机控制                 外观             原始
  28      发行人                          ZL201430287946.1      2014.08.14
                           电路板)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29    发行人              杯子        ZL201630143029.5        2016.04.25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30    发行人 电动牙刷(带充电底座) ZL201730077602.1          2017.03.16
                                                          设计             取得
                                                          实用             原始
  31    发行人          一种声控杯子    ZL201720649857.5        2017.06.06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2    发行人        一种可穿戴设备    ZL201820074568.1        2018.01.17
                                                          新型             取得
                  一种过流检测保护电路                    实用             原始
  33 东莞朗勤                           ZL201821102081.6        2018.07.12
                          与电子烟                        新型             取得
                  一种冷光片驱动电路及                    实用             原始
  34 东莞朗勤                           ZL 201821405318.8       2018.08.29
                          驱动装置                        新型             取得
                  一种抑制电磁干扰的电                    实用             原始
  35 东莞朗勤                           ZL 201821658280.5       2018.10.12
                    磁加热电路及装置                      新型             取得
                                                          实用             原始
  36 东莞朗勤           一种焊接治具    ZL 201822219000.7       2018.12.27
                                                          新型             取得
                  一种 LED 驱动电路及驱                   实用             原始
  37 东莞朗勤                           ZL 201920020687.3       2019.01.07
                          动装置                          新型             取得
                                                          外观             原始
  38 东莞朗勤             电动牙刷      ZL 201930226522.7       2019.05.10
                                                          设计             取得
    注:“滑动式电容感应水位水量精确检测方法”系由发行人原始取得,并转让给东莞朗
勤。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查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截至报告期
末,发行人拥有如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取得
序号     权利人                软件名称               证书编号    首次发表日
                                                                               方式
                    朗特触摸型智能蒸汽熨斗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      发行人                                                    未发表
                                  V1.5               0231168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      发行人        朗特办公咖啡机控制软件 V1.3                 未发表
                                                     0231249 号                取得
                   朗特便携式多功能咖啡机控制器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3      发行人                                                    未发表
                                   V2.1              0231174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4      发行人    朗特无人看管喂食器控制软件 V1.0                 未发表
                                                     0231203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5      发行人      朗特智能松饼机控制器软件 V1.5                 未发表
                                                     0231204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6      发行人    朗特全自动智能碎肉机控制软件 V1.3               未发表
                                                     0231206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7      发行人          朗特智能控制器软件 V3.6                   未发表
                                                     0231867 号                取得
                     朗特低噪音恒速搅拌机控制器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8      发行人                                                    未发表
                                   V2.0              0233071 号                取得


                                          3-3-2-57
                                                                     律师工作报告


                                                  软著登字第                原始
9    发行人       朗特智能咖啡中心软件 V2.7                     未发表
                                                  0233064 号                取得
              低功耗多模式打奶器控制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0   发行人                                                     未发表
                            LT0707]V1.0           0510100 号                取得
              智能触摸型多功能茶煲控制软件[简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1   发行人                                                     未发表
                          称:LT0005]V1.0         0509433 号                取得
              自动定时关机低功耗多模式咖啡机软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2   发行人                                                     未发表
                      件[简称:LT8000]V1.0        0509430 号                取得
              全自动胶囊低功耗多模式咖啡机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3   发行人                                                     未发表
                        [简称:LT5231]V1.0        0510075 号                取得
              全自动智能低噪食物处理器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4   发行人                                                     未发表
                       [简称:PB9800]V1.0         0509436 号                取得
                电磁炉式低功耗多功能打奶器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5   发行人                                                     未发表
                        [简称:LT0105]V1.0        0510126 号                取得
                JK-120 保温水壶控制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6   发行人                                                     未发表
                            LT1200]V1.0           0510561 号                取得
              可循环使用防水自行车警示灯(白光)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7   发行人                                                     未发表
              控制软件[简称:Blinder 4_front]V1.0 0510437 号                取得
              通用型红外遥控风扇控制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8   发行人                                                     未发表
                            LT0002]V1.0           0510295 号                取得
                朗特低功耗低噪音果汁机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19   发行人                                                     未发表
                       [简称:SV2306]V1.0         0545734 号                取得
                朗特太阳能照明控制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0   发行人                                                    2014.07.24
                          LT-TYNZM]V1.0           0789883 号                取得
              朗特智能太阳能充电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1   发行人                                                    2014.05.28
                          LT-TYN001]V0.1          0789932 号                取得
                    光伏中控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2   发行人                                                    2014.07.03
                           LT-SK403]V0.1          0791806 号                取得
                  朗特智能搅拌机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3   发行人                                                    2014.07.10
                           LT-BL480]V0.1          0893304 号                取得
              高精度智能水壶控制程序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4   发行人                                                     未发表
                    CPK-17(FRENCH)]V1.0         0900422 号                取得
              朗特 LCD 多功能自动烤箱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5   发行人                                                     未发表
                            TOB200]V1.0           0900424 号                取得
              朗特智能触摸型即热式咖啡机恒温加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6   发行人                                                     未发表
                          热控制软件 V1.0         0900534 号                取得
              多功能食品真空保鲜机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7   发行人                                                     未发表
                    SW-V350-SAVEFOOD]V1.0         0922033 号                取得
              朗特 BKE830 电子智能水煲控制软件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8   发行人                                                     未发表
                       [简称:LT830A]V1.0         0922147 号                取得
              数显滴漏式全自动冲调咖啡机控制软 软著登字第                   原始
29   发行人                                                     未发表
                     件[简称:LOOK IV]V1.0        0922145 号                取得
              数字自适应降噪耳机控制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30   发行人                                                     未发表
                         PHITEK_2108]V0.1         0922150 号                取得
                                                  软著登字第                原始
31   发行人   节能精确温控电子水壶控制软件 V0.1                 未发表
                                                  0922982 号                取得
                智能清洁机器人系统软件[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32   发行人                                                     未发表
                              LT-]V0.1            1103594 号                取得



                                   3-3-2-58
                                                                    律师工作报告


                                                 软著登字第                原始
 33     发行人   奶泡机控制软件[简称:KGM]V1.0                2017.12.21
                                                 3033533 号                取得
                  7565U 理发器控制系统[简称:    软著登字第                原始
 34     发行人                                                 未发表
                          7565U]V1.0             4602557 号                取得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境内注册商标、专利、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合法、有效,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或其
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
备及其他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42,760,492.52 元。信达律师抽查了发行人报告期末
账面净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原始发票等资料,信达律师认
为,发行人拥有的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1、发行人的子公司

      (1)江西朗特

      江西朗特成立于 2017 年 3 月 14 日,现持有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60829MA35RPM53T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阳正良,
住所为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工业园区裕元北路旁,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智能控
制器、电源装置、空气净化设备、水处理设备、电子配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
件、蓝牙模块、汽车配件、家用电器控制板、智能家电设备、太阳能灯、线材、
智能家居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江西朗特的股权合法、有效。

      (2)东莞朗勤

      东莞朗勤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4 日,现持有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13AHW0B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欧阳正良,

                                   3-3-2-59
                                                                     律师工作报告


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 135 号,经营范围为“研发与销售:
嵌入式电子软件、电子产品、光电照明产品、通信电源;生产、销售:电子配件、
电子元器件、电子智能控制设备、电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产品、灯饰、
自动化设备、家用电器、智能家居产品、照明电器;研发:照明电器;新能源汽
车充电桩研发、生产、销售、安装;研发、生产、销售:数据终端、车载数据终
端;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持东莞朗勤的股权合法、有效。

    (3)香港百仕威

    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核发的“境外投
资证第 N4403201501460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香港百仕威的投资总额为
389,761.06 元,由发行人以境内现金出资 49 万港元并持有 100%股权,经营范围
为“国际贸易,家用电器控制板,通讯电源,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的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8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深发改函
[2018]233 号”《项目备案通知书》,同意对发行人投资 49 万港元设立香港百仕
威搭建销售平台项目予以备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投资设立香港百仕威已获得中国境内有
权部门的批准。

    2、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根据 Schulze Küster Müller Mueller Jangl 律师事务所 Christopher Mueller 于
2019 年 8 月出具的《有关德国朗特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函》,德国朗特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注册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完全解散,解散前的注册股本为
2.5 万欧元,发行人系其唯一股东。自设立之日起至该确认函出具之日,德国朗
特不存在违法德国公法要求的未决索赔、行政诉讼或起诉,未受行政处罚。

    (六)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签署的相关租赁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主要房产如下:

                                    3-3-2-60
                                                                  律师工作报告


    1、境内租赁房产

    (1)2020 年 4 月 8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房地产
租赁合同》,发行人续租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黄浦东环路正风工业园 3 栋的厂房、
C 栋宿舍,厂房面积为 6,684 平方米,宿舍面积为 3,216 平方米,总面积为 9,900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号为“宝 DG028686(备)”、“宝 DG028708(备)”。

    (2)2018 年 5 月 1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商铺租
赁合同书》,发行人承租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黄浦东环路正风工业园宿舍 C 栋第
26 号商铺和宿舍 26-1,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号为“深房租宝安 2019098385”。

    (3)2019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润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沙井分公
司签署《黄埔润和工业园租赁合同》,发行人续租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黄埔润和工
业园的厂房 7 栋 2 楼、宿舍 3 栋 5 楼 501-502、505-512 共 10 间宿舍,租赁期限
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租赁合同备案号为“深房租宝安
2020007685”、“深房租宝安 2020034441”及“深房租宝安 2020034451”。前
述物业房产证号为“深房字第 5000264015 号”。

    (4)2017 年 11 月 30 日,东莞朗勤与东莞市东坑镇经济发展公司签署《厂
房租赁合同》,东莞朗勤承租位于东莞市东坑镇正崴科技园 D2 栋的厂房、宿舍、
办公楼、保安室,租赁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租赁合同备案号为“东房租
登 3000002634 号”。前述物业房产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 C2898968”、“粤房
地证字第 C2898974”及“粤房地证字第 C2898980”。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的深圳市宝安区黄浦东环路正风工业园相关房产系建于
集体用地之上,具体情况如下:

    (1)该等房产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房产及其所在土地均未取得有效权属
证书,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合法建筑;但发行人签
署的相关租赁合同均已办理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经查询《土地管理法》《商品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消防法》等相关规定,该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承租上述
房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需要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3-3-2-61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沙井黄埔三联股份合作公司及深圳
市新桥南洞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协议:上述房产所在土地系
集体用地,权属属于深圳市新桥南洞股份合作公司,经核《沙井中心地区东片(已
批)》属一类工业用地,该地块土地利用总规划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
生态控制线、在库储备用地;上述房产由深圳市沙井黄埔三联股份合作公司与深
圳市正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合作期限内即 2004 年 5 月至 2054 年 5
月期间由深圳市沙井黄埔三联股份合作公司(相关权利义务于 2017 年变更为由
深圳市新桥南洞股份合作公司享有和承担)与深圳市正风实业有限公司(相关权
利义务于 2006 年变更为由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共同管理(包
括出租及收取租金);上述房产系因深圳市历史遗留问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将该物业出租给发行人用于工业生产及相关配
套用途;截至该说明出具之日,上述房产及所在土地、租赁事宜不存在任何纠纷。
其中,深圳市新桥南洞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为合作股(曾满堂等村民)和集体股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2)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面积合计为 9,937 平方米,
其中,用于生产的厂房的面积为 6,684 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全
部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为 23.02%;用于培训、宿舍、餐厅等生产配套用途的面
积合计为 3,252 平方米,占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全部租赁房产面积的比例
为 11.20%。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厂房
产生的相关营业收入、毛利润、净利润及占发行人合并营业收入、毛利润、净利
润的比重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      占比       毛利润        占比     净利润         占比
   期间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2017 年度      31,490.16    64.11        5,459.36    58.58     2,450.14        58.41

 2018 年度      31,937.44    61.59        5,527.62    54.05     2,723.78        59.30

 2019 年度      23,084.48    40.56        4,169.08    34.96     1,481.37        28.55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使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厂房产生的相关营业收入、毛利
润、净利润占发行人整体比重逐年下降。为进一步解决发行人因上述租赁房产未
取得权属证书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发行人主要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



                                     3-3-2-62
                                                                 律师工作报告


    1)出租方深圳市南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出具《说明》,
确认该租赁房产因深圳市历史遗留问题未能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属于生产经营性
建筑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未被纳入旧城改造、拆迁范围,未来五年
内没有被列入政府拆迁、重建或征收计划,若租赁房产未来五年内被列入拆迁、
重建或征收计划导致发行人无法持续使用,将提前六个月通知发行人。

    2)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土地整备
事务中心于 2020 年 3 月出具《证明》,确认该租赁房产尚未涉及已列计划的城
市更新单元。

    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
出具相关证明,未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因违反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罚的记录。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2020 年 1 月 21 日出具相关复函,未发现发
行人报告期内因违反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该局的行政处
罚。

    4)发行人上述房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周边工业用途房源较多,发行人已
在该场所周边租赁了另一处厂房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在东莞设立全资子公
司、租赁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述租赁房产均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
此外,发行人已在江西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依法取得了面积为 33,291
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建设厂房。

    5)同时,就上述房屋租赁事宜,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正良已
出具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其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
撤销或被相关部门处罚而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任何损失、费用、支出,本人
将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前述任何损失、费用、支出,且在承担前述损失、
费用、支出后,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持续经营”。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向深圳市南
和盛投资有限公司租赁位于集体用地且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不构成重大违法
行为,发行人不存在因租赁该等房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相关厂房对应的


                                  3-3-2-63
                                                                              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收入、利润等占发行人整体比重逐年下降,且发行人已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
施并由实际控制人出具了相关赔偿承诺,据此,发行人上述租赁瑕疵房产的情形
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境外租赁房产

      2019 年 12 月 28 日,香港百仕威与 CNG TY TNHH SN XUT V U
T THNG MI P&C(英文名称:P&C Manufacturing and Trading Investment
Co., Ltd.)签署《厂房租赁合同》,香港百仕威承租位于越南平阳省面积为 5,168
平方米的厂房,租赁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30 年 4 月 1 日。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已履行及正在履
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签署的采购框架合同主要
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
序号      合同名称      供应商名称       主要采购产品       合同期限
                                                                            是否履行完毕
                      山东精工电子科技
  1      采购协议书                          电池       2019.05.21 至长期       否
                            有限公司
                      深圳市宁择信光电
  2      采购协议书                       太阳能板      2017.02.20 至长期       否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霖电子科
  3      采购协议书                          PCB        2017.09.26 至长期       否
                          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百众电子有
  4      采购协议书                          线材       2017.05.10 至长期       否
                            限公司
                      深圳市环基实业有
  5      采购协议书                          PCB        2019.05.24 至长期       否
                            限公司
                      东莞市爱伦电子科
  6      采购协议书                       阻容器件      2019.05.23 至长期       否
                          技有限公司
                      沃沛斯(上海)贸
  7      采购协议书                       太阳能板      2017.04.28 至长期       否
                          易有限公司
  8      采购协议书 深圳市顺生电子有         线材       2017.05.10 至长期       否


                                         3-3-2-64
                                                                                 律师工作报告


                            限公司

      注:任何一方于 3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可终止采购协议书。

      2、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前五大客户签署的销售框架合同或虽未
签署框架合同但单笔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订单主要如下:

                                                                                    截至报告
序号      合同名称          客户名称         主要销售产品         合同期限          期末是否
                                                                                    履行完毕
                                                            2016.11.01-2018.12.31     是
          Purchase      Greenlight Planet
  1                                          离网照明系统
         Agreement        Incorporated
                                                            2018.12.31-2021.03.31     否
                         Johnson Electric
          Delivery          Industrial
  2                                           智能控制器     2017.04.04 至长期        否
         Agreement        Manufactory,
                             Limited
  3       采购合同      新乐华、雪华铃        智能控制器     2017.05.19 至长期        否
                        湖南炬神电子有限
  4     原料采购合同                          智能控制器    2018.11.25-2021.11.24     否
                              公司
          Standard
  5      Condition of     Knog Pty Ltd         自行车灯      2017.01.08 至长期        否
          Purchase
                                                            2017.01.01-2017.12.31     是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
  6       合作合同                            智能控制器    2018.01.01-2018.12.31     是
                            有限公司
                                                            2019.01.01-2019.12.31     否

  7    Purchase Order Buzz Agency Pty Ltd 智能啤酒杯        2017.10.18 至交货日       是

      3、银行授信、借款合同

      (1)2017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
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三方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深担
(2017)年委借字(1430)号),贷款金额为 5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4 个月,
欧阳正良、吴艳为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17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授
信协议》(编号:755XY2017014308),授信额度为 1,000 万元,授信期间自 2017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7 日,欧阳正良、吴艳为该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该合同项下,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3-3-2-65
                                                                                律师工作报告


圳分行签署《借款合同》(2017 年蛇字第 1017340302 号),贷款金额为 100 万
元,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合同均已履行完毕。

    4、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重大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情况如下:

                                                                                 截至报告
                             保险金额     最高赔偿限额
  保险公司     保险内容                                         保单有效期       期末是否
                             (美元)       (美元)
                                                                                 履行完毕
                             21,430,000       2,764,470 2017.08.01-2018.07.31        是
 中国出口信
               短期出口
 用保险公司                  40,000,000       3,500,000 2018.08.01-2019.07.31        是
               信用保险
 深圳分公司
                             40,000,000       3,600,000 2019.08.01-2020.07.31        否

    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截至报告期末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签署时间
                                                     (万元)                是否履行完毕
              安福县金田建    江西朗特 A 栋厂
 江西朗特                                                951.44 2017.12.25         否
                筑公司            房工程

    6、投资协议

    2019 年 12 月 26 日,香港百仕威与 CNG TY TNHH SN XUT V U
T THNG MI P&C(英文名称:P&C Manufacturing and Trading Investment
Co., Ltd.)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书》(编号:BSWVN2019000101),约定双方
共同在越南组建 Longtech Technology (VN) Limited。其中,香港百仕威以现金及
设备出资 225 万美元、持股 90%,合作方以现金出资 25 万美元、持股 10%。截
至报告期末,前述越南子公司尚未设立。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署已按《公司章程》等规
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二)侵权之债


                                          3-3-2-66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香港百仕威法
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九、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部分所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
他重大债权债务;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5,053,694.12
元,主要为出口退税、押金等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收款项。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255,172.92
元,主要为预提费用、代扣社保公积金等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应
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大额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系发行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1、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自其前身设立以来共发生五次增
资行为,均由发行人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2、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
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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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的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或
出售行为。

    2、经发行人确认,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和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1、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并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了备案手续。经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历次修改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主管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履行了备案手续。

    2、2017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
程(草案)》,该《章程(草案)》系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而制定,并将自发
行人上市之日起生效。《章程(草案)》分别经发行人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最
近三年的章程修改均已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和章程草案的内容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
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
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修改章程、附则等。

    2、发行人《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3-3-2-68
                                                              律师工作报告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而起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起草;上述《公司章程》及《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结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发行人的董事会现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有 2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的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发行人的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是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主


                                 3-3-2-69
                                                                 律师工作报告


席 1 名。监事的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

      4、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6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朗特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分别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
序、议事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发行人自设立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20 次股东大会,具
体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1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11.07   2016.11.22

  2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11.28   2016.12.14

  3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2.07   2017.02.23

  4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2.18   2017.03.05

  5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4.17   2017.05.02

  6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5.12   2017.05.28

  7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06.16   2017.07.07

  8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08.18   2017.09.03

  9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12.01   2017.12.16



                                       3-3-2-70
                                                                            律师工作报告



 10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3.08     2018.03.23

 11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8.06.01     2018.06.20

 12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06.28     2018..07.13

 13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12.03     2018.12.18

 14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1.22     2019.02.14

 15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9.06.01     2019.06.20

 16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08.10     2019.08.26

 17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11.18     2019.12.04

 18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02.16     2020.03.03

 19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05.20     2020.06.10

 20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0.06.06     2020.06.22

       2、发行人自设立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23 次董事会,具体
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6.11.22

  2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6.11.25              2016.11.28

  3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7.02.03              2017.02.07

  4         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7.02.13              2017.02.18

  5         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7.04.12              2017.04.17

  6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7.05.08              2017.05.12

  7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7.06.06              2017.06.16

  8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7.08.14              2017.08.18

  9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7.10.05              2017.10.10

  10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7.11.20              2017.12.01

  11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8.03.05              2018.03.08

  12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8.05.20              2018.05.30

  13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018.06.23              2018.06.28

  14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018.11.30              2018.12.03

  15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9.01.17              2019.01.22


                                        3-3-2-71
                                                                 律师工作报告



  16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019.05.20     2019.05.30

  17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019.08.06     2019.08.10

  18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2019.11.08     2019.11.18

  19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9.11.23     2019.12.04

  20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0.02.12     2020.02.16

  2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0.05.08     2020.05.20

  22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0.06.02     2020.06.06

  23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0.06.15     2020.06.19

       3、发行人自设立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共召开 16 次监事会,具体
如下:

 序号              会议名称                  通知时间       召开时间

  1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16.11.22

  2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7.02.03    2017.02.07

  3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7.06.06    2017.06.16

  4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7.11.20    2017.12.01

  5         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8.05.20    2018.05.30

  6         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8.11.30    2018.12.03

  7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2018.12.19    2018.12.21

  8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9.01.17    2019.01.22

  9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9.05.20    2019.05.30

  10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9.08.06    2019.08.10

  11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19.11.08    2019.11.18

  12        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9.11.23    2019.12.07

  13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20.02.12    2020.02.16

  14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20.05.08    2020.05.20

  15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20.06.02    2020.06.06

  16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0.06.15    2020.06.19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会议
记录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

                                      3-3-2-72
                                                                                 律师工作报告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信达律师认为,发
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1、发行人董事会现由 5 名董事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程序

  1      欧阳正良       董事长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李岩慧         董事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       周    武       董事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4       唐惠玲        独立董事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5       周    到      独立董事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发行人监事会现由 3 名监事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选举程序

  1            韦永校        监事会主席           职工代表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            罗利英              监事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            苟兴荣              监事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聘任程序

  1       欧阳正良                   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        赵宝发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3-3-2-73
                                                                        律师工作报告



  3          黄 斌            财务总监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4          周 武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根据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
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查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
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变更时间                   变更情况                           决策程序

  2017.08     付丽萍辞去财务总监职务                                -

  2017.08     聘任黄斌为财务总监                         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17.12     聘任周武为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8.01     孙茂华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

              郑馥丽辞去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                    -
  2017.12
              选举周到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张辉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辞去第一届董事会
                                                                    -
  2018.12     董事职务
              选举李岩慧为新的董事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李玉云因个人原因辞职,并辞去第一届监事
                                                                    -
  2018.12     会监事职务
              选举罗利英为新的监事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为完善经营团队的人才结构于 2017 年外聘黄斌
为新的财务总监,原财务总监付丽萍仍在发行人财务部任职,系发行人内部岗位
调整;李岩慧、周武分别于 2011 年、2014 年入职朗特有限,均系发行人内部培
养产生。离职的人员中,孙茂华原系发行人研发人员,张辉原系发行人华东营业
部经理,郑馥丽原系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有稳定性及连续性,


                                        3-3-2-74
                                                                律师工作报告


未因前述人员的离职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1、发行人现有 2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其中周到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信达律师
认为,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人数及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2、经核查《公司章程》《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的规定,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未违
反《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发行人适用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执
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16%、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企业所得税                    25%、16.50%及 15%

              教育费附加                           3%

                                 3-3-2-75
                                                                        律师工作报告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注: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 17%调整为 16%;根
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主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 16%调整为 13%。
     2、发行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江西朗特、东莞朗勤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 25%,香港百仕威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6.50%。
     3、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自产货物出口销售增值税执行“免、抵、退”税收政
策。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种、税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主要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

    1、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
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744204201 的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前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2、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金
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具体如下:

    (1)2017 年度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2016 年度宝安区出口信 《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
                                                                         171,440.00
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    施》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
企业稳岗补贴          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111,035.95
                      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社保局关于拟发放 2015


                                      3-3-2-76
                                                                      律师工作报告


                      至 2017 年度稳岗补贴企业名单公示》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朗特电子有
太阳能驱动 LED 照明产
                      限公司太阳能驱动 LED 照明产品产业化项目          303,000.00
品产业化项目资金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2016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6 年企业研
                                                                     1,244,000.00
助                    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企业的公示》
                      《宝安区 2016 年度第二批企业技术改造机器
技术改造补助                                                           200,000.00
                      换人和数字车间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基于家居智能化控制器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产业专项升级专
的生产增资扩产技术改 项资金企业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项目拟资助          1,270,000.00
造项目                计划公示的通知》

    (2)2018 年度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办理 2017 年企
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二批资助资金拨款的         1,202,000.00
                      通知》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8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
2018 年技术改造补助   项技术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批拟资助计划           420,000.00
                      公示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               341,206.62
本资助
2018 年宝安区出口信用 《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
                                                                       291,972.00
保险保费扶持资金      施》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关于公示深圳市
2018 年度“企业贯标认
                      2018 年度“企业贯标认证后资助”、“小微          200,000.00
证后资助”
                      企业专利保险保费资助”项目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朗特电子有
太阳能驱动 LED 照明产
                      限公司太阳能驱动 LED 照明产品产业化项目          303,000.00
品产业化项目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
企业稳岗补贴          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158,126.15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8 年知识产权贯标奖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2018 年度
                                                                       100,000.00
励                    区知识产权奖励拟奖励项目公示》

    (3)2019 年度

     补贴项目                      主要补贴依据                  补贴金额(元)
2017 年第三季度深圳 《深圳市外贸稳增长调结构提质量的若干措
                                                                       305,791.00
市保费资助          施》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                 407,686.00
成本资助
                    《关于 2019 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
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持计划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公示的通           150,000.00
补贴
                    知》



                                    3-3-2-77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8 年第一批企
                                                                   966,000.00
发资助               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2019 年度企业扩产增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度企业扩产增
                                                                   758,000.00
效资助               效扶持计划拟资助计划公示的通知》
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   《宝安区 2019 年第一批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
                                                                   193,200.00
资金补贴             投入补贴拟立项项目公示》
                     《深圳市 2019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
企业稳岗补贴                                                       115,146.21
                     批)》
                     《关于公示 2019 年工业增加值增量奖励拟立项
工业增加值奖励                                                     758,000.00
                     企业名单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 《关于 2019 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
局 0275 小升规奖励项 金(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专项资助企业      100,000.00
目                   名单的公示》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
太阳能驱动 LED 照明
                     公司太阳能驱动 LED 照明产品产业化项目资金     303,000.00
产品产业化项目
                     申请报告的批复》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符合当时有效的政
策。

    (四)合法纳税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系该局管辖的纳税人,该局暂未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有重
大税务违法记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福县税务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
的证明,自江西朗特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未发现江西朗特有偷税、漏税、欠
税等税务违法行为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东税电征信
[2019]896 号、东税电征信[2020]263 号),自东莞朗勤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末,
暂未发现东莞朗勤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报告
期内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符合当时有效的政策;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报告
期内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3-3-2-78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劳动用工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1、已建及扩建项目的环评手续

    (1)2011 年 6 月 21 日,朗特有限取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核
发的“深宝环水批[2011]60215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朗特
有限在深圳市宝安区正风工业园第三栋厂房扩建开办,生产家用电器控制板、通
讯电源、电子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LED 节能灯具。

    2019 年 10 月 24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告知性备案回执》
(BA20191024006),对发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正风工业园第三栋厂房扩建项目
予以备案。经核查,发行人已在相关网站(www.jphbsz.com)上公开了验收报告
并于公示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了相关信息。

    (2)2016 年 6 月 3 日,朗特有限取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核发
的“深宝环水批[2016]665059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朗特有
限在深圳市宝安区黄埔润和工业园 C 栋 4 楼设分车间,开办生产电器控制板、
通讯电源、LED 节能灯具。

    2017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核发的“深
宝环水批[2017]665055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同意发行人在深圳
市宝安区黄埔润和工业园 G 栋 2 楼扩建分车间,开办生产 PCBA。

    2019 年 12 月 13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出具《告知性备案回执》
(BA20191213003),对发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黄埔润和工业园 G 栋 2 楼扩建
项目予以备案。经核查,发行人已在相关网站(www.cs-hbkj.com)上公开了验
收报告并于公示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了相关
信息。

    (3)2018 年 1 月 17 日,东莞朗勤取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东环建
[2018]318 号”《关于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批准该项目建设。经核查,东莞朗勤已在相关网站(www.jphbsz.com)上
公开了验收报告并于公示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

                                  3-3-2-79
                                                               律师工作报告


报了相关信息。

    2、拟投资项目的环评手续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复,具体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经核查,江西朗
特已在相关网站(www.eiabbs.net)上公开了江西朗特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
项目(一期工程)验收报告并于公示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
息平台填报了相关信息。

    3、环保合规情况

    (1)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分别于 2019 年 8 月、2020 年 1 月
出具的复函并经查询信用宝安网站(credit.baoan.gov.cn)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发
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的情形。

    (2)根据吉安市安福生态环境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
说明文件并经查询吉安市安福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信息,江西朗特自设立之日起
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该局
处罚或调查的情形。

    (3)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8 月出具的复函并经查询东莞市生态
环境局网站公示信息,东莞朗勤自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建设项目和拟投资项目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
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合规情况

    1、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证
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3-3-2-80
                                                               律师工作报告


    2、根据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证
明,江西朗特自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市场(包括
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

    3、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查
询文件,自东莞朗勤设立之日起至报告期末,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违反市场监督
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情况

    1、根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
具的复函,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深
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2019 年 8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人
报告期内无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根据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发行
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况。

    2、根据安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福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安福
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江西朗特没有因违反劳动保障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根据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福县办事处分别
于 2019 年 7 月、2020 年 1 月出具的证明,江西朗特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缴
存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3、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 2019 年 8 月、2020 年 3 月出
具的证明,东莞朗勤在东莞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记录;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于 2019 年 8 月、2020 年 2
月出具的证明,东莞朗勤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          期末在册人数         期末在册人员   期末当月总缴费人数


                                  3-3-2-81
                                                                     律师工作报告


                                          当月缴费人数

    养老保险                    1,051                1,038                 1,100

    医疗保险                    1,051                1,038                 1,086

    失业保险                    1,051                1,038                 1,100

    工伤保险                    1,051                1,038                 1,100

    生育保险                    1,051                1,038                 1,086

   住房公积金                   1,051                1,025                 1,036
    注:期末当月总缴费人数超出期末在册人数系因部分员工于当月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后离职,未包含在期末在册人数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报告期末在册人员中共 13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
其中 8 人系新入职尚未办理完成社会保险参保手续,3 人系退休返聘人员,2 人
系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处缴纳社会保险;报告期末在册人员中共 26 人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 8 人系新入职尚未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2 人系退休返聘人员,16 人系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发行人处缴存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欧阳正良已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在本次发行
上市前未及时、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而受到任何追缴、
处罚或损失,其将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以确保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鉴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已为大部分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亦已承诺将全额承担相关追缴、处罚或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
且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而被主管
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据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其他

    根据深圳福中海关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出具的《福中海关关于反馈惠州市容
大油墨有限公司等 47 家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函》,2017 年 10 月 18 日,经海关
查验,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15 日委托壹顺百顺报关(深圳)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便携式照明灯(报关单号:530420170046021218)的

                                    3-3-2-82
                                                                            律师工作报告


申报商品编码均为 8513109000,实际商品编码应归入 9405409000,涉归类不符
被查获。鉴于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发行人不予行政处罚。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海关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情节严重”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
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
行性的议案》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
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依次投资于以下项目:


                                       预计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万元)           (万元)
 1       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项目              18,498            18,498    江西朗特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2,188            12,188      发行人

 3              补充营运资金                      7,000             7,000      发行人

                合计                             37,686            37,686         -

       上述电子智能控制器产能扩大项目拟在江西朗特自有土地实施,江西朗特已
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批准/备案与授权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发行人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及批准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批复


                                      3-3-2-83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江西朗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朗特智能控
                           项目备案的通知》(安发改行政审批 制有限公司电子智能控
        电子智能控制器产
  1                        字[2017]18 号)、《关于调整江西朗 制器产能扩大项目环境
          能扩大项目
                           特智能控制有限公司项目备案的函》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安
                           (安发改行政审批[2019]70 号)     环评字[2019]76 号)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深宝安发改备案(2019)0656 号           不适用

      (三)与他人合作项目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以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
主体,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
求,属于其主营业务的范畴;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备案和批准合法、
有效;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
新增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总体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公司以“建行业百年企业”为愿景,秉承“团队协作、品质保证、敏捷专业、
持续创新”的价值观,经过十余载快速发展,公司已具备完善的智能控制器及智
能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体系。未来,公司将坚持“诚信、专业、创新、共赢”
理念,践行“为员工谋取福利,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公道的价格,为社会做
出贡献”的使命,通过高质量的产品及服务,坚定地走专业化、多样化发展道路,
不断在智能家居及家电、汽车电子、医疗电子、新型消费电子等相关领域探索和
延伸,力争成为国际一流的智能控制企业。

      (二)总体战略

      公司将继续以国际知名客户与中高端产品市场为主导定位,坚守中高端需
求、高端质量、高端服务的经营方针,通过品牌效应进一步拓展优质客户群体。
作为智能控制生态圈的核心参与者,公司立足于智能家居及家电、新型消费电子、


                                     3-3-2-84
                                                                    律师工作报告


汽车电子等领域,实现企业自身“智能制造+物联网”的战略转型和升级:紧贴
客户需求,积极开发新产品,通过自主创新,挖掘智能制造服务能力,积极涉入
人工智能与无线通信技术运用领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制造和技术解决方
案;公司将深化与国内外知名终端产品厂商的合作关系,整合产业链发力成品生
产,进一步优化公司的客户结构;与此同时,不断挖掘簇新、高效的利润增长点,
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广阔成长空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香港百仕威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站
(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信用中
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裁判
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尚未了结的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查询中国
裁判文书网站(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zxgk.court.gov.cn)、

                                   3-3-2-85
                                                              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至《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均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信达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或讨论,但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
总括性审阅,并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信达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信达律师未发现《招股说明书》对《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的引用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3-3-2-86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发行人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除尚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外,发行人具备本
次发行上市的法定条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2-87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__________                       肖   剑   __________




                                            张婷婷    __________




                                            周晓静    __________




                                                      年    月       日




                               3-3-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