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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特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1-1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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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1]第 010 号


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
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律师、王诗诗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
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
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
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
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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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
了《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
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15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
社区南洞东环路正风工业园厂房3栋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欧阳正良
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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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31,930,1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85%。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21年1月11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号码、股东账户
卡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
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7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信达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37,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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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818%;
反对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9.318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3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545%;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2273%;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82%。
     3、《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937,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727%;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22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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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
结果所做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资料并经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信达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
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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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