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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特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04-16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股东大会
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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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
通知董事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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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两个工作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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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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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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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除累计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每个提案
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
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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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划分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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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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