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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特智能:内部审计制度2021-10-28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
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
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
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
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
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
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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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
导,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
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方针政策、公司章程、财会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
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评
价和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
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
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法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且审
计法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
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数量应
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 人,设负责人 1 名。

     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法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且必须专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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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的适合身份和业务经验。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和任免,并且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被审
计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
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
和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继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
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审计法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 计、经济效益审计
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
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为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
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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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法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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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
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法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 参加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
门的例会;

       (四) 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 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
报董事会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
任的建议;

       (七) 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
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 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九)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十)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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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
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法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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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
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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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 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工作计划;

     (三) 在实施正式审计三日前向被审部门和个人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经
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 审计法务部根据审计实施工作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
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它专业人员参
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五) 审计法务部根据被审部门和个人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
定审计方式;

     (六) 审计小组依据审计实施工作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
体审计;审计人员向被审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
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七)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
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部门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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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对被审计部门和个人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
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八)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报送公司董事会;

     (九)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
理决定,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必须执行;

     (十)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并报送审计法务部;

     (十一)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
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
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法务部复审并经
董事会确认后提请审计委员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
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十二) 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部门和个
人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
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
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
关数据的保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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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法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应在每年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前编制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向董事会做述职报告。

       审计法务部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
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 法务部提出处罚意
见,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法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法务部根据情节
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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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分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事宜
原则上适用于公司经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
形。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