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6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
况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
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公司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公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
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仅开展了外汇交易业务。公
司开展外汇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
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
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考虑
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全资子公司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为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
经营发展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风险可控,不
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唐惠玲(签字):
周 到(签字):
202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