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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特智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4-26  

                        证券代码: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2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公司住所及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增加公司住所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度

分配预案,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截至2022年4月24

日,公司总股本为63,870,00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3,870,000股变

更为95,805,000股,注册资本由63,870,000元变更为95,805,000元。

    基于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公司拟新增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

黄埔路52号G栋一层至四层”,即公司住所拟由“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

区南洞东环路正风工业园厂房3栋一层至四层”变更为“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

上寮社区黄埔路52号G栋一层至四层;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东环

路正风工业园厂房3栋一层至四层”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注册地址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增加公司住所的情况,并结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依据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深圳市朗特电子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
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股份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股份有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限公司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
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正风工业园厂房3栋一    上寮社区黄埔路52号G栋一层至四层;深圳
层至四层。                               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正
                                         风工业园厂房3栋一层至四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63,870,000元(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95,805,000元(人
民币元,下同)。                         民币元,下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387万股,所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5,805,000股,
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划;
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 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人和会议期限;                          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含表决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东;
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额。                                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 本章程,履行以下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
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 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权
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利用职务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务;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务;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五)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有;
人;                                   (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 (八)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 人;
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九)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   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述要求履行职责。                       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上
                                         述要求履行职责。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                                     ……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五)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
    ……                                       (六)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6、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6、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
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
                                         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至少十年。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三、其他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本章程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

   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