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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特智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5-18  

                        证券代码:300916         证券简称:朗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2-018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南洞东环路正风工业园厂房
3 栋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欧阳正良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285,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70,000 股的 74.03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7,285,6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70,000 股的
74.03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70,000 股的 0.000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70,000 股的 0.00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3,870,000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63,870,000 股的 0.000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
董事唐惠玲因疫情防控要求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7,285,8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肖剑、周晓静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