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09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
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
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但因可参与本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可参与本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27日,并同意
向符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授予101.94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65元/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唐惠玲(签字):
周 到(签字):
202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