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9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Landing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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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
特智能”或“公司”,证券代码 300916)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05 月 18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
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
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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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
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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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的批准和授权
1.2022年05月18日,朗特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欧阳正良、李岩慧、兰
美华已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2022年05月18日,朗特智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05月18日,朗特智能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2 年 05 月 19 日至 2022 年 05 月 28 日,公司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2 年 05 月 30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06 月 08 日,朗特智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前述相
关议案。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进行了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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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公司已于 2022 年
05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06 月 08 日,朗特智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6 名调整为 155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2.1920 万股调整为 101.9420 万股,预留限
制性股票数量不变。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可参与本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前述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2 年 06 月 08 日,朗特智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
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发表了《监事会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
见》。同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56 名调整为 155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由 102.1920 万股调整为 101.94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认
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155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01.9420 万股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06 月 27 日。同意将前述两个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022 年 06 月 0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独立意见,同意
将前述两个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及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
《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具体情况
1.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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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06 月 0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可参与本议案表决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
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原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符合
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激励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56名调整为155名,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102.1920万股调整为101.94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
南》《公司章程》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朗特智能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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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财务报告审计后出
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22)第 441A013222 号《审计报告》及《深
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查阅公司公
告的信息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可参与前述议案表决的非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前述议案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据此,确定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日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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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授予之日。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2 年 06 月 27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01.942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55 名
4.首次授予价格:20.65 元/股
经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除因 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离职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数量调整外,
其余内容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五、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会议召开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与调整、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文件。公司还确认,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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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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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刘 欢
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