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特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0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
慎决定,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万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和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
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
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和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且同
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业务
审计资格,具备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能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
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杨小平(签字):
李鹏志(签字):
王茂祺(签字):
202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