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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山智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5  

                        证券代码:300918           证券简称:南山智尚        公告编号:2021-004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山智
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1 号)同意注册,山东
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山智尚”)向社会公开发
行 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4.97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447,3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8,231,132.0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9,068,867.92 元。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和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和信验字(2020)第 000069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2020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2 家银行开设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分别与上述 2 家银行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公司与全
资子公司山东缔尔玛服饰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
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山东缔尔玛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专户金额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用途/项目名称
                                                                          (万元 )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378040100100089125     34,555.88
       份有限公司           龙口支行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81601080801421006370    851.00
       份有限公司           龙口支行
                                                                                        募投项目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3                                                 1606036829200051253    4,500.00
       份有限公司           公司龙口支行

       山东缔尔玛服饰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4                                                 1606036819200052223       0
       公司                 公司龙口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锋、徐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伍仟_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
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
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履行
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
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缔尔玛(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检查时应
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锋、徐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一、甲方二
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果甲方一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
一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
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
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缔尔玛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

    4、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20)第 000069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