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智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08
公司治理文件 监事会议事规则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会计
工作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增选或补选的监事,其任期自获选生效之日起至该届监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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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2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和监督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五)依照相关法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
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二)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
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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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事项予以审议并发表意见;
(十)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
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
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至少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
邮件、传真、邮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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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为现场会议方式。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
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以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办
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最近一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审查公司经营报告期的财务决算报告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意见或建
议;
(四)对公司预算执行、资产运行、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五)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六)《公司章程》规定属监事会监督、审查、评议的事项;
(七)董事会提议的事项或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做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或说明监事会所关注
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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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应当书面记录,可以视需要进
行全程录音。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
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均不少于十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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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包括:
(一) 监事会运作情况;
(二) 公司依法运作的情况,以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
关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四)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五)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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