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南山智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09-0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南山智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需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核查。因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
服务协议》,现对其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具体依据

    银河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与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董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对细化金融服务事宜、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协议内
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了核查。

   (一) 关联方基本情况
    注册时间:2008年11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隋政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关联关系: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817432122
    注册地址: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南山南路4号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
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
                                     1
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
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三)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
外);(十四)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21年)的总资产196.02亿元、净资产22.41亿元、
营业收入4.49亿元、利润总额3.38亿元、净利润2.59亿元。

   (二) 本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亮

    乙方: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政

    甲方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甲方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集团”)的

成员单位,乙方将为其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

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一揽子财务管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中的甲方包括其自身以及符合南山集团成员单位条件的参股

公司、子公司等。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内容包括:

    1、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甲方实现

交易款项的收付、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3、保险相关服务;4、

担保;5、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票据承兑与贴现;7、即期结售汇业务;8、

吸收甲方存款;9、贷款及融资租赁。

    第三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乙方提供


                                    2
的结算服务,应方便、快捷,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

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且不高于乙方向南山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

同种类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四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存款服务的金融机构,乙方提供的存款品

种和计息规则应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且提供给甲方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主流

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并且不低于乙方吸收南山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确

定的利率。

    第五条 甲方优先选择乙方作为其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乙方应尽可能

提供各类产品满足甲方的生产经营需要,且乙方提供的融资利率或费率不高于同

期商业银行融资利率或费率并且不高于乙方为南山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融

资利率或费率。

    第六条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各项关联交易业务,不得超过甲方当期公开披露

的限额。

    第七条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乙方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甲方,配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保障甲方资

金安全,当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不得继续向乙方新增存款:

    1、乙方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乙方原因出现逾

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2、乙方或甲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

额担保代偿等);3、乙方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

风险救助义务;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5、乙方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6、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

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3
    第八条 其他责任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存款和结算服务,须在保证甲方对资金的所有权、使

用权和收益权不受任何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如乙方出现支付困难等情况,根据《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乙方母公司有义务采取增加相应资本金等必要行动,

包括负责组织清算等,以保证甲方的利益;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

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乙方在后续运作过程中,有

义务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4、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

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通过以下 2 种方式解决:

    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2、仲裁方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烟台进行仲裁;

    第十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以下事项完成日较晚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

    1、本协议的签订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关联交易,甲方须按其《公司章程》、子

公司《公司章程》和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

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2、本协议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

生效。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满后需视甲方

的审批情况决定本协议的终止或延续;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

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
二、 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5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
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马   锋               徐   扬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1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