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伟股份:发行保荐书2020-12-0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发行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伟股份”)申请在境内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董瑞超和金巍锋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
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董瑞超和金巍锋承诺:本保荐机构和保
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
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董瑞超先生和金巍锋先生。其保荐业务执
业情况如下:

    董瑞超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管理学(会计学)硕士,
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 9 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主
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方纳米、东方新星、欧浦智网等 IPO 项目,广电运通非


                                  3-1-2-1
                                                               发行保荐书



公开发行、齐翔腾达公开发行可转债、广州无线电集团公开发行公司债等再融资
项目,蒙草生态发行股份购买厦门鹭路兴、广电运通现金购买神州控股、金冠股
份发行股份购买鸿图隔膜、中建集团现金购买环能科技等财务顾问项目。证券执
业证书编号:S1000716040001。

    金巍锋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董事总经理,博士,保荐代表人,
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具有 13 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
御家汇、德方纳米、嘉事堂、克明面业、科隆精化等 IPO 项目。证券执业证书
编号:S1000712100074。

    2、项目协办人

    本次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张溢萍,其保荐业务执业情
况如下:

    2011 年起就职于华泰联合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先后参与欧浦智网首
次公开发行、东方新星首次公开发行、白云山非公开发行、鹏鼎控股首次公开发
行等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袁
琳翕、赵志鹏、李逍、洪本华。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 2 号干道与 1 号干道交汇处

    3、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5 日

    4、注册资本:51,268.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邓伟明

    6、联系方式:0856-3238558


                                  3-1-2-2
                                                              发行保荐书



    7、业务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新材料、电池及新能源的研发、生产、加工与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

    (一)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
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3-1-2-3
                                                                 发行保荐书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 年 4 月 7 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
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4 月 7 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
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
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
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
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
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


                                 3-1-2-4
                                                                 发行保荐书



为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
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
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
文件在会议召开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已提前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 年 4 月 20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投资银行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召开了
2020 年第 19 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
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
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
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
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
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
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
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在境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1-2-5
                                                                 发行保荐书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 年 4 月 20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0 年第 19 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
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
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中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通过。




                                  3-1-2-6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 26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3-1-2-7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该次会议
应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2、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51,268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3、2020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应
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
部决策程序。




                                    3-1-2-8
                                                                 发行保荐书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
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由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
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经核查发行人《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
《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档案、《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9]33757 号)、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伟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变更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涉及其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1348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
准、审计、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



                                  3-1-2-9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文件,发行人已
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
会制度,发行人设置了证券事务办公室、总裁办公室、财务中心、工程中心、资
本中心、品质中心、人力资源中心、经营中心、研究院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证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发行人近 3 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29060 号)。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查天职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0]29060-3 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
规定。

                                 3-1-2-10
                                                               发行保荐书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
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员工劳动合同、财务
系统、银行账户、机构设置情况,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查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核查有关财务资料,发行人一直从事
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稳定,
最近 2 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历次选任或聘请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决议,发行人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工商档案、发行人股东的声
明等文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公司最近 2 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
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1-2-11
                                                               发行保荐书



    (3)经核查发行人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访谈发行
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行业已经出台及预期将要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业政
策;核查发行人主要债务、对外担保、诉讼、仲裁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
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
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报告期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研发、采购、生产及销售合同及审计报告,公司的主营业务为
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就本次发行事项,发行人已
取得所在地工商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
部门、公积金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表明发行人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所属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
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发行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信息,访谈
相关工作人员,查阅公开报道,并依据发行人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3-1-2-12
                                                                发行保荐书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并对相关人员
进行访谈,没有发现违规任职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
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总股本为 51,268.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
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新股股份数额为不超过 5,697.00 万股,


                                 3-1-2-13
                                                                发行保荐书



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10%。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
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 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
字[2020]29060 号),发行人最近两年(2018 年及 2019 年)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4,381.96 万元和 12,126.66 万元,累计净利润为
16,508.62 万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述标准中第一项标准。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

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的银行流水、银行日记账、报告期各期往来款明细、
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清单、大额资金支付的凭证等资料,对发行人是否通过虚构交
易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
将资金转回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
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3-1-2-14
                                                               发行保荐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对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抽查重大销售及采购合同,对
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信用政策与行业信用政策比较情况及应收账款余额的变动
情况进行分析等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及发行人是否与供应商串通,以低于正常
市场价格采购原材料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双
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的原则;信用政策符合
行业惯例;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
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抽查大额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访谈主要供应商,取得供应商
工商资料,查阅银行流水、网络搜索市场价格等方式对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
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
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变动符合行
业情况,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
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对申报期内新增大客户的访谈,取得新增主要客户的工商资
料,了解其经营范围;取得保荐机构关联方清单、PE 机构投资者的控股股东清
单,核查相关企业是否为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抽查申报期内最后一年的大额


                               3-1-2-15
                                                               发行保荐书



交易合同等方式对发行人申报期最后一年的大额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在申报期内最后
一年与发行人发生非正常的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
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对申报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抽查大额采购合同、入库单、
付款凭证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
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
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
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不适用。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末有无大额存货和在建工程及异常数据,取
得发行人存货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对
发行人的存货进行监盘、抽查大额在建工程对应的合同、入账凭证、预算资料、
竣工决算报告等资料,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
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

                                3-1-2-16
                                                               发行保荐书



情形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并不存在将本应计
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
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最后一个月的员工工资表、员工花名
册,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
费用的比例等的波动是否合理,对发行人员工进行访谈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存在
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适合现阶段公司特点的薪酬
政策。公司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
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大额费用支出明细表,对发行人报告期
各期末的费用增长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推迟费用确
认,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存在
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
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与发行人会计师进行沟通,对发行人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


                                3-1-2-17
                                                               发行保荐书



比较公司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对发行人存货跌价情况进行测试等
方式对发行人报告内是否存在资产减值估计不足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
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明细表及转固时间表、主要固定资产
的购置合同、验收文件等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进行
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访谈、函证、电话沟通、取得工商资料等方式核查发行人
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各科
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发行人主要管理层进行访谈,与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
师进行沟通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披露的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
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

                                3-1-2-18
                                                                发行保荐书



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
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发行人三会资料,列席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
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股份锁定期限、锁定期满后的减持意向及两年
内的减持价格、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稳定股价及股价回购(购
回)、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诺约束措施。相关责任
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
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一)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
或合伙协议、浏览机构股东网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与发行人律师
进行沟通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其
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二)核查结果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及其管理人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人登记工作,具
体情况如下:



                                3-1-2-19
                                                                          发行保荐书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案编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
       贵州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                  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
 1                                SEQ243                                  P1020585
       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                  贵州省贵鑫瑞和创业投资
 2                                SD5760                                  P1020585
       金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                  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3                                SD1670                                  P1000839
       基金                                      限公司
       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                  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
 4                                SM4696                                  P1000839
       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公司
       嘉兴谦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                                SGF355         嘉兴谦吉投资有限公司     P1062649
       (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绿色产业股权投资                  兴投(平潭)资本管理有
 6                                SEX992                                  P1061149
       基金(有限合伙)                          限公司
       北京君联晟源股权投资合伙                  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
 7                                SEF172                                  P1000489
       企业(有限合伙)                          司
       苏州君骏德股权投资合伙企                  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
 8                                SCH753                                  P1000489
       业(有限合伙)                            司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9                                SCE724         嘉兴谦吉投资有限公司     P1064462
       (有限合伙)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睿永
                                                 兴资睿盈(平潭)资产管
 10    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SGP009                                  P1068390
                                                 理有限公司
       合伙)
       嘉兴谦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1                               SGX214         嘉兴谦吉投资有限公司     P1062649
       (有限合伙)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12                               SE8205                                  P1030546
       伙)                                      司
       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                  国投创益产业基金管理有
 13                               SEK444                                  P1008661
       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14                               SGE037                                  P1030546
       限合伙)                                  司
       常德兴湘财鑫新能源产业投                  湖南兴湘新兴产业投资基
 15                               SEG138                                  P1067819
       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金管理有限公司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16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P1030546
                                                 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松投资                  上海资乘股权投资基金管
 17                               SEN034                                  P1026103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理有限公司
       嘉兴应波博瑞股权投资合伙                  深圳南粤应波股权投资基
 18                               SJN341                                  P1066025
       企业(有限合伙)                          金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青蒿瓴泓私募股权基金                  湖南瓴泓私募股权基金管
 19                               SJK692                                  P106617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理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                  厦门建发新兴创业投资有
 20                               SS4724                                  P1029366
       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限公司



                                      3-1-2-20
                                                                         发行保荐书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
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并明确
了发行人为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填补即期回报做出的相关承诺,上述情况均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
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
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本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聘请了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
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3 年 12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0854927874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


                                    3-1-2-21
                                                                    发行保荐书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
经营范围:         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保荐机构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
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00万
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
行为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
销商。

    2、发行人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
行人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

    4、发行人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
人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深圳市高工产研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募投项目可行
性研究咨询服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3-1-2-22
                                                                 发行保荐书



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募投可研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十三、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技术路线变动风险

    新能源汽车中纯电动汽车以锂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
作为主要动力,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征求意见稿)
的规划,纯电动汽车将成为新能源汽车主流,燃料电池汽车将实现商业化应用,
未来存在燃料电池汽车挤占纯电动汽车市场份额的风险。

    同时,锂电池按照正极材料的不同,分为三元锂电池、磷酸铁锂电池、锰酸
锂电池、钴酸锂电池等类型,近年来,三元锂电池市场占比不断提升,占据多数
市场份额。

    报告期内,公司用于生产三元锂电池的三元前驱体产品收入(不含受托加工)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分别为 64.61%、74.92%、72.33%和 68.48%。
若未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主流技术路线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三元前驱体的市
场需求将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对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与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新能源汽车是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最终主要应用领域之一。受益于产业政策
的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由此带动了锂电池关键材料正极

                                 3-1-2-23
                                                               发行保荐书



前驱体市场规模和出货量的大幅增长。为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扶优扶强、提升
产业国际竞争力,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进行了因地
制宜的调整,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及续航里程等技术标
准不断提高,购置补贴持续退坡。补贴退坡使得新能源汽车面临市场需求不足的
压力,我国新能源汽车 2019 年销量出现首次下滑,同比降幅为 4%;同时,新能
源汽车产业链企业均面临降成本的巨大压力,部分企业出现净利润下降的情形。
未来,若我国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下游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01%、
71.41%、81.34%和 90.84%,其中 LG 化学、厦门钨业合计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04%、58.35%、68.29%和 73.84%,占比较高且持续提升,
主要是因为公司客户多为锂电池正极材料行业龙头企业,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
导致公司客户相对集中。未来,如果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
的客户,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三元前驱体及四氧化三钴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硫酸镍、硫酸钴、硫酸
锰(铝)、氯化钴等。受宏观经济环境以及市场供需变化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可
能发生较大变动,从而导致公司采购价格出现一定波动。公司与主要客户未就原
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果发生采购价格大幅波动,公司未能
严格以销定采,锁定价格波动风险,或者主要原材料供应短缺等情形,公司又
未能及时有效应对,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四、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的技术优势

    公司始终坚持技术研发为第一驱动力,通过工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综合


                                 3-1-2-24
                                                                发行保荐书



产出、提高品质保障能力。其专注研发、快速反应、工艺设备协同的优势,为公
司持续获得产业链中优质市场份额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中,公司将高校基础研发、联合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企业研究院、研发车间构建成“五位一体”高效的研发体系,培养了经验丰
富的研发团队,形成了系统性间歇式合成技术的产品,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出独创
的半连续式、半间歇式工艺产品,充分满足市场的需求,年开发与改进的新品数
量超 1,000 种,各类产品已批量供货国内和国际知名客户。同时,公司加强材料
的技术趋势分析及金属机理与结构的基础研究,确保了研发准确度和成果转化
率。

    公司参与了《镍钴锰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放电平台容量比率及循环寿命测试
方法》、《镍钴锰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首次放电比容量及首次充放电效率测试方
法》、《镍钴铝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编写工作;公司研发
成果“锂离子电池用高性能四氧化三钴的可控制备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荣获 2018
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荣获 2018 年“贵州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称号。公司拥有 1 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 2 个市级科研中心,并建立了中伟研究
院和产能 4,000 吨/年的研发车间。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获得国内专利 91 项,其中发明专利 40 项。

       (二)发行人行业市场地位

    公司凭借优异的产品品质已与国内外知名正极材料厂商达成了长期合作关
系,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直接出口供应 LG 化学、三星 SDI,是 LG 化学三元前
驱体原材料采购的核心供应商;公司四氧化三钴产品直接供应厦门钨业,并最终
供应消费类锂电池龙头企业 ATL,是厦门钨业四氧化三钴原材料采购的核心供应
商。公司核心产品均成功跻身全球领先锂电池厂商,是 LG 化学、三星 SDI 的直
接供应商,是 ATL、宁德时代、比亚迪的间接供应商。

    2019 年,根据 GGII 的统计,公司三元前驱体出货量占全球三元前驱体出货
量的比例为 13.8%,全球排名第二。2019 年,根据 GGII 的统计,公司四氧化三
钴出货量占全球四氧化三钴出货量的比例为 15.5%,全球排名第三。


                                   3-1-2-25
                                                                发行保荐书



    (三)发行人主要产品及上下游情况

    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主要产
品包括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分别用于生产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
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正极材料进一步加工制造成锂电池,最终应用于新能源汽
车、储能及消费电子等领域。发行人所属产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为进一步增强锂电池正极材料前驱体主要原材料的保障能力,发行人向产业
链上游延伸,已形成了镍、钴中间品湿法加工硫酸镍、硫酸钴以及锂离子电池循
环回收产能,与前驱体产业形成了良好的产业链协同优势。

    公司坚持以高镍低钴三元前驱体、高电压四氧化三钴为研发与产销方向。
2019 年,发行人高镍三元前驱体产品出货量突破 3.3 万吨,占公司三元前驱体出
货量的比例超过 70%;4.45V 以上高电压及掺杂四氧化三钴出货量突破 8,000 吨,
占公司四氧化三钴出货量的比例超过 80%。根据 GGII 的数据,2019 年发行人三
元前驱体出货量占全球的比例为 13.8%,高电压四氧化三钴材料国内市场占有率
约为 50%。

    公司凭借优异的技术研发实力、严苛的品质管控要求、快速的产业化能力,
前驱体产销量稳居全球前三,与 LG 化学、厦门钨业、振华新材、当升科技、天
津巴莫等国内外一流正极材料客户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

    受益于公司与上下游供应商和客户之间长期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以及公司
持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和下游正极材料客户建立
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由于与公司合作的客户均为新能源行业头部企业,对
后续扩大产能及经营规模将带来积极影响。

    (四)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发行人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为三元锂电池正极主要材料之一,三元锂电池主
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储能及消费电子领域,下游应用领域的快速成长形成了对
上游关键材料三元前驱体的巨大需求。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动
力锂离子电池出货量增长迅速。基于动力锂电池、储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的快速
增长以及部分三元锂电池在消费电子领域替代的替代效应,全球三元前驱体出货


                                3-1-2-26
                                                               发行保荐书



量快速成长。根据 GGII 的统计,2019 年全球三元前驱体出货量为 33.4 万吨,
同比增长 45.2%;预计到 2025 年全球三元前驱体的出货量达到 148 万吨。

    综上所述,结合发行人技术优势、行业地位、上下游发展情况以及主要产品
市场发展空间等因素,发行人具有良好的的发展前景。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3-1-2-27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张溢萍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金巍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28
                                                                 发行保荐书



附件 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董瑞超和金巍锋担任本
公司推荐的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董瑞超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为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2)最近 3 年内
曾担任过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
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
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金巍锋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为 1 家,为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
表人;(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过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
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
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
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3-1-2-29
                                                            发行保荐书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3-1-2-30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金巍锋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1
                                                                发行保荐书


附件 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张溢萍担任本公司推荐
的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
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