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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21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
度,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预计 2021 年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
交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会前对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实。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依
据公平、合理原则,以市场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该事项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置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已经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431.20 万元。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融资租赁)
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
融资租赁)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
系确保其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且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风险
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融资租赁平台申请综合授信(含
融资租赁)额度及担保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
事项。
    该事项需提交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使用不超过 3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闲置募集资
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到期前需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
元进行现金管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议案内容
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一定的资金回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0 万元进
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