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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伟股份: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4-09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其他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统一公司信息
披露渠道,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确立主动披露信息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
应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章 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一)公司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网站等媒体(以下称“指定媒体”)上发布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季度报告等)和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异动波动公告和其他
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向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
府部门递交文件、报告、请示等;
   (三)公司在发行新股或配股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招股文件、股票上市公
告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披露形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事项包括:

   (一)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

   (二)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

   1. 重大诉讼和仲裁;

   2.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6. 回购股份;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 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9. 《上市规则》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四)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情况视同公司发生上述情况,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就信息披露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
保持联系,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拟披露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约定,凡拟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
由负责具体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编制披露信息有关的材料,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安排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凡拟以公司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的各类涉及经济指标、财务数
据、经营情况的报表,由职能部门编制并按程序审核后,由职能部门负责报送,
在公司公告未发布前需进行保密,防止泄露,且应将其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应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应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九条    财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收集、编制所有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
活动的数据、资料、文字、图表等,未经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
任何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公司外部机关(机构)或个人进行
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经制定的财务
制度执行。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有关法律、法规起草,经董事长审核后签发,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二条   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外的其他信息需要披露时,文稿需经相关
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字,其中涉及财务数据的,还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
字。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关的公告事项,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相关人员起草,经监
事会主席审核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协助董事
会秘书管理日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
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具体
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董事会关于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
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与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保持密
切联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通报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相关
事项。

                     第五章 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应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通
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
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应公平披露信息,且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
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
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事宜的培训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
公司的负责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
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
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按照
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并保管。

   第三十五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
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
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
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
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移交公司保存。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凡能接触到拟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视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有义务和责任自觉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露信息者,
公司将按泄露公司机密予以处理;因信息泄露或未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将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依据《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
易所备案。

   第四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贵州省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