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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伟股份:关于监事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收到公司监事会主

席贺启中先生出具的《关于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编

号:2023-026)。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关

于对贺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贺启中:

    经查,你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证券代码 300919)时任

监事会主席,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伟股份股票 10,000 股,减

持时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五条、

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十四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

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5 个工作日向我局

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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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二、其他说明

    贺启中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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