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3-3-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2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2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2 四、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42 五、 发行人的业务 ............................................................................................................................................. 42 六、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3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44 八、 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 45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 发行人的税务 ............................................................................................................................................. 49 十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4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57 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 57 十四、 总体结论性意见 ..................................................................................................................................... 58 3-3-1-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聘请的为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 问,已先后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 本所就期间内更新事宜进行核查,并针对以上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3-1-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进一步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 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3-3-1-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如《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与授权”所述,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及授权董 事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决议,决议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决议仍在有效期内,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 国证监会注册核准。 十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事实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和调整,发行人具备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十五、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实质条件”所述事实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和调整,发行人满足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十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之“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述事实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和调整。 十七、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 3-3-1-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 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母 婴用品制造;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制造;玩具销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配件批发;体育用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零配件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 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南太湖老虎洞村)”。 (二)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及 2020 年上半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185,772,645.67 364,968,021.05 324,820,579.70 168,365,290.76 主营业务收入 183,966,227.83 361,006,139.39 323,555,772.90 168,145,776.23 主营业务收入 99.03 98.91 99.61 99.87 占比(%)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主。经查验, 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十八、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1、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变更情况 现关联关系 力天影业控股有 独立董事刘翰林担任独立董 1 新增 限公司 事的企业 2 宁波德昌电机股 新增 独立董事刘翰林的配偶陈希 3-3-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变更情况 现关联关系 份有限公司 琴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除此之外,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 业未发生变更。 2、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变更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独立董事刘翰林原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并持股 10%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7 月将股权转让给徐 1 杭州明泽云软件有限公司 争前并不再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变更为报告 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关联交易凭证等文件,期间内发行人的关联担 保情况如下: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元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张镤 19,000,000.00 2019.10.10 2022.10.09 否 杨庆锋 19,000,000.00 2019.10.10 2022.10.09 否 杨庆锋、张镤 35,000,000.00 2019.01.08 2022.01.07 否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经核查,发行人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 862,217.11 1,887,763.22 1,603,631.44 987,866.66 员薪酬 经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锦天城律师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3-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越南润阳新取得一处土地所有权证书,具 体情况如下: 取 他 使用 序 用 面积 终止日 得 项 证号 所有权人 座落 权类 号 途 (M2) 期 方 权 型 式 利 越南北江省 工 租 1 CV458671 越南润阳 越安县光州 - 33,325.80 2056.01 无 业 赁 工业园 K1-7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实用新型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2 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法律状 申请号 申请日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名称 方式 态 一种易于安 润阳 2019.07.05 原始 专利权 1 装的自贴板 ZL2019210409840 2020.04.14 科技 -2029.07.04 取得 维持 材 润阳 一种过滤吸 2019.04.25 原始 专利权 2 ZL2019205712049 2020.05.15 科技 附装置 -2029.04.24 取得 维持 经查验,发行人系以自行申请或受让的方式取得新增专利。发行人以该等方式取得知识 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 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 备,上述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发行人以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发行人依 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发行人对该等机器设备的取得和使用合法、有效。 二十、 发行人的重要合同和重大债权债务 3-3-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采购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金额 400 万元以上或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4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合同 供方 需方 标的 合同有效期 号 金额 中广核达胜 2 台高频高压型电 2019.02.25 至质保期结 1 加速器技术 鑫宏润 500.00 子加速器 束 有限公司 湖州旺能机 6 套高垂直炉、水 2 械设备制造 润阳科技 平炉、收卷线、展 570.00 2020.02.25 至 2021.02.25 有限公司 布辊等 (二)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金额 400 万元以上或交易金额虽未超过 400 万元,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客户 履行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性质/金额 合同有效期 1 爱丽家居 润阳科技 PE 泡棉 产品采购框架合同 2020 年度 2020.01.02-20 2 易华润东 润阳科技 发泡卷材 11,739.00 20.12.31 浙江巨美家科技 2020.01.01-20 3 润阳科技 - 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 20.12.31 芜湖海螺型材科 地板静音垫 2019.10.01-20 4 润阳科技 框架协议 技股份有限公司 (IXPE) 20.09.30 (三)借款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最高授信 银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号 额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2019.10.11- 1 1,900.00 兴银湖企二长流贷 20191008 号 公司湖州分行 2020.10.10 (四)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3-3-1-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 序 债权人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张镤 1,900.00 2019.10.10-2022.10.09 司湖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2 杨庆锋 1,900.00 2019.10.10-2022.10.09 司湖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 张镤、杨庆锋 3,500.00 2019.01.08-2022.01.07 司湖州分行 (五)抵押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抵押人 抵押最高 抵押有效 抵押权人 抵押物 抵押物权证号 (单位) 本金限额 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 浙(2019)长兴县不 2019.10.10- 润阳科技 不动产 2,013.94 限公司湖州分行 动产权第 0010056 号 2022.10.9 (六)其他重要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要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主要内容 甲方:越南润阳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建筑和设计顾问股份公司 合同金额::990.00 亿越南盾 1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 签订时间:2020 年 4 月 20 日 项目:位于越南北江省越安县宁镇光州工业区 K (K1-7)地块的越南润阳建设工厂的项目 合同有效期:2020.04.20 至项目完成验收和移交 土地出租方:西贡-北江工业区股份公司 土地承租方:越南润阳科技有限公司 带有基础设施的土地租赁合 2 租金总额(包括增值税):63,964,290,803 越南盾 同 租赁期:2019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56 年 1 月 生效时间:2019 年 11 月 7 日 甲方:可优比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9 年 11 月 15 日 3 战略合作协议 合作方式:双方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在发展和 推动新一代无毒环保高分子材料在婴童用品领域 的应用方面取得成绩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① 发包人:长兴润阳易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3-3-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承包人: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9,228.00 万 签订时间:2019 年 2 月 10 日 合同有效期:2019.02.20-2020.01.16(竣工时间具 体以竣工报告为准) 注:①2019 年 5 月 20 日,润阳科技、长兴易丰、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 订《补充协议(合同主体变更)》,浙江长兴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长兴易丰将上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润阳科技。 (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之“(六)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担保的情形。 (八)发行人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下: 1、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保证金 3,617,680.57 3,712,500.00 - - 往来款及其他 1,870,492.19 489,143.60 592,584.54 29,869.25 合计 5,488,172.76 4,201,643.60 592,584.54 29,869.25 2、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保证金 2,941,250.00 3,021,250.00 2,942,140.00 345,200.00 备用金及其他 164,002.36 299,848.46 165,828.18 83,086.61 合计 3,105,252.36 3,321,098.46 3,107,968.18 428,286.61 经查验,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对发行人持股 5%以上(含 5%)股份的 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合法有效。 (九)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3-3-1-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从发行人处取得银行保证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重大合同,并查验了相关合同 的原件; 2、查阅了《审计报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 的情形。 (3)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的形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付款的形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金额较大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亦不会对本次股票的发行上市造成法律障碍。 二十一、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和《关于修改<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期间内共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会议、一次董 事会会议次和一次监事会会议。 二十二、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查验,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 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0 年 2019 2018 2017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3-3-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 16% 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17%、 、 17% 增值税(注 1) 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 13% 16% 13%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 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 7%、 7%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注 2) 7%、5% 5% 税及消费税计缴 5% 5%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征 3% 3% 3%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征 2% 2% 2% 2% 15% 15% 、 、 15%、 15%、 企业所得税(注 3)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25% 、 25% 25% 25% 20% 、 20% 注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第 32 号), 公司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税率的调整为 16%。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 至 16%。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 适用 16%税率的调整为 13%。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 税率调整至 13%。 注 2:公司不同纳税主体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本公司 5% 5% 5% 5% 鑫宏润 5% 5% 5% 5% 长兴易丰 5% 5% 宁波易丰 7% 7% 7% 宁波润阳 7% 7% 7% 注 3:公司不同纳税主体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本公司 15% 15% 15% 15% 3-3-1-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鑫宏润 25% 25% 25% 25% 长兴易丰 25% 25% 宁波易丰 25% 25% 25% 宁波润阳 25% 25% 25% 越南润阳 20% 20% (二)税收优惠 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 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 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17】201 号),公司 2017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领 取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司 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相关文件、财务凭证及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主 序号 项目 金额 补助依据 体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科学技术局《关于 长兴县财政局 1 80,000.00 下达2018年企业研发投入奖励资金的通 研发奖励资金 知》(长财预[2019]321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大工业 政策三十六条的通知》(长政发[2018]22 挂牌上市补助 2 3,000,000.00 号);长兴县财政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 资金 料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兑现挂牌上市扶持政 策的审核情况》 发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县财 行 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扶持大学生就业创 3 人 企业招聘补贴 1,000.00 业政策>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 [2018]46号) 《长兴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4 疫情隔离补助 800.00 工业企业外地员工返企集中隔离专项资金 联合审核单》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县财 5 企业招聘补贴 6,155.00 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扶持大学生就业创 业政策>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 3-3-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8]46号)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县财 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扶持大学生就业创 6 企业招聘补贴 7,500.00 业政策>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 [2018]46号) 中共长兴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才开发政策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7 20,000.00 资金 障局《关于拨付2019年度长兴县人才开发 政策资金的通知》(长财预[2020]51号) 进一步提升企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市 8 业市场竞争力- 261,719.22 场竞争力的专项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7 社保返还 号)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县财 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扶持大学生就业创 9 企业招聘补贴 2,000.00 业政策>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 [2018]46号)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商务局《关于拨付 大工业专项奖 2019年度大工业政策三十六条财政专项奖 10 285,400.00 励资金 励资金(商务口)的通知》(长财企[2020]62 号) 进一步提升企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市 11 业市场竞争力- 523,438.44 场竞争力的专项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7 社保返还 号)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 知识产权政策 12 14,000.00 于下达2019年长兴县知识产权政策资金的 资金 通知》(长财预[2020]76号)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兴县财 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扶持大学生就业创 13 企业招聘补贴 3,000.00 业政策>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 [2018]46号)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关 大工业专项奖 于拨付2019年度大工业政策三十六条财政 14 22,400.00 励资金 专项奖励资金(经信第二批)的通知》(长 财企[2020]71号) 进一步提升企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市 15 业市场竞争力- 22,644.84 场竞争力的专项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7 鑫 社保返还 号) 宏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科学技术局《关于 润 科技创新奖励 16 35,000.00 预下达2019年长兴县科技创新政策资金 资金 (第一批)的通知》(长财预[2020]40号) 17 宁 产业发展扶持 1,320,00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拨付 3-3-1-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波 资金 2020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甬梅 易 保经[2020]3号) 丰 总计 5,605,057.50 - (四)守法情况 2020 年 7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人名称:浙 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500056855710M,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在税收征管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020 年 7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纳税人名称:湖 州鑫宏润辐照技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522MA29JA5366,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在 税收征管系统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020 年 7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税务局出具《证明》:“宁波润阳新 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J5XT65,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 未发现该纳税人自 2018 年 09 月 11 日至今有违法违章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7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税务局出具《证明》:“宁波润阳易 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GTEW78,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 系统查询,未发现该纳税人自 2018 年 01 月 26 日至今有违法违章及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查验及结论 锦天城律师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就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锦天城律师查阅了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 第 ZF10759 号”《审计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就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助、奖励收入查验了发行人此期间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 文件及财务凭证。 (3)就发行人的纳税情况,锦天城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申报情况,从国家税 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守法情况的证明。 经查验,锦天城律师认为: 3-3-1-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发行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3、发行人不存在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十三、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守法情况 2020 年 7 月 14 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出具《函》:“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 润阳科技无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记录,无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记 录。” 2020 年 7 月 14 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出具《函》:“从 2017 年 3 月至今,鑫 宏润无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记录,无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产品质量、工商、土地管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律、 法规的遵守情况 1、工商 2020 年 7 月 6 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询,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6 日期间,润阳科技能够遵守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因违反市 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6 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鑫宏润为我局所管辖企业, 并办理注册登记。经本局微机监管系统查询,自 2017 年 3 月 30 日成立,成立至今,在我局无 相关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7 月 15 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仑市监企监证[2020]237 号《证明》: “经查询本局案件系统数据库,申请人宁波润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J5XT65) 自 2018 年 8 月 7 日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止无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7 月 15 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仑市监企监证[2020]238 号《证明》: 3-3-1-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查询本局案件系统数据库,申请人宁波易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GTEW78)自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止无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 录。” 2、土地管理 2020 年 7 月 3 日,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经查,浙江润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2020 年 7 月 3 日,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经查,湖州鑫宏润辐照技 术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3、海关 2020 年 7 月 21 日,湖州海关出具《证明》:“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润阳科 技在海关未有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海关处罚的情事。” 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社会保险 2020 年 7 月 8 日,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7 日起 至今,鑫宏润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未涉及劳动争议案件,未受到过劳动监察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情形。” 2020 年 7 月 8 日,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自 2020 年 1 月 7 日起 至今,润阳科技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未涉及劳动争议案件,未受到过劳动监察相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情形。” (2)住房公积金 2020 年 7 月 3 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出具《关于企业合规缴存的 3-3-1-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证明》:“润阳科技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内的缴存企业。截止 7 月 3 日,该公司住房公积金缴 存人数为 480 人。兹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以来,已依据国家和本辖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其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已依法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 金,符合国家及本辖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少缴、 漏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我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0 年 7 月 3 日,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出具《关于企业合规缴存的 证明》:“鑫宏润属于本中心管辖范围内的缴存企业。截止 7 月 3 日,该公司住房公积金缴存 人数为 33 人。兹证明,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以来,已依据国家和本辖区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为其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已依法按期足额缴纳住房公积 金,符合国家及本辖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少缴、 漏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亦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我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况。” 5、规划建设 2020 年 7 月 2 日,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兹有鑫宏润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日常经营中,我局未发现其因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 情形。” 2020 年 7 月 2 日,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兹有润阳科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日常经营中,我局未发现其因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 的情形。” 6、安全生产 2020 年 7 月 2 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润阳科技自 2020 年 1 月 7 日以来, 该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 发现有我局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7 月 2 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鑫宏润自 2020 年 1 月 7 日以来, 该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 发现有我局的行政处罚记录。” 3-3-1-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7、外汇管理 锦天城律师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未 发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被外汇管理局处罚的记录。 8、消防 2020 年 7 月 22 日,长兴县消防大队出具《证明》:“润阳科技自 2019 年 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经我大队查询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该单位在此期间内无消防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7 月 22 日,长兴县消防大队出具《证明》:“鑫宏润自 2019 年 1 月 0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经我大队查询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该单位在此期间内无消防行政处罚记录。” (三)查验及结论 就发行人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土地管理、海关、规划建设、外汇管理、消防、安 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方面的守法情况,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且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土地管理、海关、规划建设、外汇管理、消 防、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十四、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材料、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 2、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3、经查阅长兴县李家巷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 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曾有违法犯罪记录,也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等未了结案件,不存在任何刑事案件的情形。 二十五、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3-3-1-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本所律师参与了对《招股说明书》的讨论, 并对其作了审阅。本所律师特别关注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2、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后认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六、 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对《法律意见书》中的结 论意见构成影响,发行人仍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注册核准。 3-3-1-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章晓洪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李良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茜芝 年 月 日 3-3-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