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11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润阳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4
号)同意注册,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25,000,000股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发 行 价 格 2 6 .9 3 元 /
股,募 集资金 总额为 人民 币673,2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1,230,000元后,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2,019,800元。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年12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1043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
“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创园支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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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浙江润阳新材料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10000万平方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 572900612510301 36,723.16
湖州长兴支行 IXPE扩产项目
司
浙江润阳新材料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仓储中心建设
科技股份有限公 10464000000375297 8,431.19
杭州江城支行 项目
司
浙江润阳新材料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科技股份有限公 19125101040031250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5,712.76
司长兴县支行
司
浙江润阳新材料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 330104016001683086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565.94
海创园支行
司
浙江润阳新材料 年增产1600万平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 403978877878 米IXPE自动化技改 4,768.93
长兴县支行
司 项目
合计 61,201.9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相关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开户银行 (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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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
查,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丙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俊、施娟可以随时到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
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终
止。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
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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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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