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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4-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润
阳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
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润
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654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6.93 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7,325.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123.02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201.98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对公司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1043
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本次拟置换情况

    根据《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4)(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
下项目投资:
                                                                                  单位:万元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金额
年增产 1,600 万平方米 IXPE 自动化技改项目                 4,768.93                   4,768.93

年产 10,000 万平方米 IXPE 扩产项目                       36,723.16                  36,723.1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565.94                   5,565.94

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                                      8,431.19                   8,431.19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8,000.00                   5,712.76

                     合计                                63,489.22                  61,201.98

     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招股
说明书》、《现金管理的公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
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F10329 号),截至 2021 年 01 月 08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合计人民币 6,303.7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1
                                                                                   拟置换资
                                                     年 01 月 08
                                          拟投入募                                 金占募集
序                            投资总额               日自有资        拟置换资
          项目名称                        集资金金                                 资金拟投
号                            (万元)               金已投入        金(万元)
                                          额(万元)                               入金额的
                                                     金额(万
                                                                                     比例
                                                        元)
      年增产 1,600 万平
 1    方米 IXPE 自动化         4,768.93     4,768.93      994.49        994.49       20.85%
      技改项目
      年产 10,000 万平方
 2                            36,723.16    36,723.16    4,290.22       4,290.22      11.68%
      米 IXPE 扩产项目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565.94     5,565.94      348.87        348.87         6.27%
      智能仓储中心建设
 4                             8,431.19     8,431.19      670.20        670.20         7.95%
      项目
 5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8,000.00     5,712.76           -              -             -

         合计                 63,489.22    61,201.98    6,303.78       6,303.78      10.30%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的安排,即“如本次发
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可视实际情况
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作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
部分进行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置换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0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303.78万元。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换时
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情况进行专项鉴证,并出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
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329 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润阳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兴业证券对润阳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俊                   施娟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