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了《关于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案暨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补充公告》,对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进行了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6,952,5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9526%;根 据网络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24,8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249%。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2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377,4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3774%。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216,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16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股东提出新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68,353,4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9%;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7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5%;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68,332,2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9%;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71,5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300%;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保事 项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关于注册地址更名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经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 68,352,9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2%;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2,192,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95%;反对 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