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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阳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7-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关于召开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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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
东提供给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620,7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6207%;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网络表决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558,83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5588%。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3,179,5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3.1796%。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7,552,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29%。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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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

    同意63,179,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52,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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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

    同意63,179,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52,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3,179,5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552,8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会议
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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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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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曹诚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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