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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润阳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阳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审慎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
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关于2021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1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三、关于2021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1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四、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公司取消其激励
资格外,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8月30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5名激励对象授予429.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翰林                      王光昌                      徐何生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