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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
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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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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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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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十七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
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
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
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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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事项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具
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
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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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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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
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
管。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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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
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
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
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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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
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
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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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
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注册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
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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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应
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
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四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
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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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
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
聘其职务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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