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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润
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
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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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
   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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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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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保存十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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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
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签订,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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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
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
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九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
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公
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
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带、保管。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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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

    第二十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公司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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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
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
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
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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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                                             所在    所在                  所属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关系                          知悉
       信息                                             单位/   单位                  单位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证件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人及   关系                   内幕                              登记
序号   知情   国籍                                      部门    与公                  类别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注
                     类型   号码   代码   方式   地址                   证件   类型                   信息                              时间
       人姓                                             及其    司的                         时间            方式     阶段     内容             6]
                                                                        号码                          地点
        名                                              职务    关系                         [注 3]          [注 3]   [注 5]   [注 4]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第 9 页 共 10 页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
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知悉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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