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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04-28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
    第四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
不得公开。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
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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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
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对与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
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
    (1)公司治理层面: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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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企业文化;
    (2)公司业务流程层面:资金筹集与使用(包括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
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生产流程及成本控制、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合同管理、工程项目。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
括:资金筹集与使用(包括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
投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工程项目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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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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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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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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