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润阳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5  

                        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综合楼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庆锋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公司董事万立祥先生主持。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万立
 祥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769,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4.76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769,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54.76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862,12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86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862,12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8.86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继续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9,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69,7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62,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5日




                                  3